遇到钉子户到底应不应该强拆(针对钉子户怎么拆迁)
钉子户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是非常多的,这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和房主商量出较为合适的价钱,所以大家就不会选择拆迁房子。但是要知道作为钉子户,如果没有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或者并不影响到整个开发的情况,那么是不能够被开发商强行拆除的,不然要给这名男子相应的补偿。根据国家下发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得知,在实施房屋征收的时候,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
所以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将钉子户的房子强行拆除,另外也不得使用各种暴力威胁或者违法行为,来对钉子户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常见的断水断电等。不过这名男子回到家中发现房子坍塌之后,也是及时的去询问,并且将这件事情发布到了网上,引发网友的争议。但是根据相应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并没有强行拆房,所以这个房子属于人为拆除还是自然坍塌,目前还没有定性。
要知道不管什么事情都讲究双方情愿,所以政府在开发的时候也必定要和这些村民谈拢,然而这个村民已经败诉了一次,说明提出的要求是不被政府允许的。但是小编认为房子多半是由相应的工作人员拆除的,不然好好的房子怎么可能说塌了就塌了呢?不过这样的事情没有落到大家身上,也没有办法去给这件事情定性。
虽然拆迁是一件好事,但是必须要遵循大家的心理以及意愿,这样趁他人不在家偷偷将他人房子拆掉的行为也是不合法律的。所以这名男子是可以选择上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也可以选择收集证据,房子不可能平白无故的被他人给拆除。另外现场还留有挖掘机以及货车,房子也不成样子。
[img]问题一:如何解决钉子户问题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二:钉子户的解决措施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在不断外延扩展的同时,老城区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断推进,导致拆迁数量大增,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 *** 拆迁部门当前面临着两大老大难问题,一是城中村的拆迁;二是征地拆迁。前者是旧城中遗留的问题;后者则是城市扩建,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城市发展越快,拆迁问题越多。国家 *** 局接待的群众集体 *** ,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成为群众 *** 的一大焦点。 *** 若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顾一味开发,忽视群众利益,导致的不单单是拆迁户的不满,更为严重的是触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效化解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势在必行。摆正位置,抓住关键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发展离不开 *** ,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 *** ,但关键问题是 *** 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 *** 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为此,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 *** 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二是 *** 强制拆迁问题。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 *** 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 *** 处理属于商业性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 *** 出面是否合适,需要慎重考虑。三是协调服务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不足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 *** 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发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 *** 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和谐加强 *** 监督职能,督导合法化拆迁,促使城市综合整治拆迁项目运作规范化。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拆迁项目应及早规划(至少半年前)公示于民,将项目的性质、用途以及规划图公布。拆迁户可在 *** 监督下采取听证制度行使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拆迁方暗箱操作,杜绝”一口价”现象发生,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避免拆迁户漫天要价现象发生。评估工作是补偿安置的前置条件。 *** 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拆迁评估机制。一是允许多方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评估赔偿方案由 *** 、开发商、拆迁户通过评估机构分别提出,最后开发商与拆迁户在 *** 的监督引导下协商拟定拆迁赔偿方案,避免开发商霸王价、一口价,损害拆迁户利益。二是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
问题三:“钉子户”漫天要价不肯搬迁怎么办 法院判决了强拆也无法执行,因不久前有一人因此跳楼。回迁户等了两年,眼见无法回迁,怪罪在本是乡里乡亲的“钉子户”头上,日前1000多人聚集,要求“钉子户”搬迁。这是一个颇为典型的“五难”案件:拆迁户为难,“钉子户为难”,地方 *** 为难,法院为难,开发商为难。事情在谁手里都不简单。而若只站在各自立场上,则每一方都有它自己的合理性理由。站在“钉子户”的立场上,我的财产我作主,风能进雨能进国王和法律不能进;站在拆迁户的立场上,不能为了少数几个“钉子户”的利益,终年累月影响到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站在 *** 的立场上,如果每一次都顺从“会哭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逻辑,今后的拆迁会越来越难;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如果合法的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将置于何处?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终年累月地被“钉子户”拖累着,损失也许将远远超过“钉子户”的要价,但是公平起见,不能随便开这个口子。首先我应该表扬一下法院,此事不因为法院已经判决就铁心执行强拆,因为法律之上还有人命在。这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其次也应该表扬一下地方 *** ,此事没有因为多数人聚集要求少数人搬迁,地方 *** 就“顺应民意”执行强拆,因为“民主”不应该干预私人财产。但我也并不认为“钉子户”们的要价就一定百分之百合情合理。凭心而论,在城市化的中后期,城市居民、村中村村民、城郊村民总体获得的拆迁补偿是比较高的,也是比较合理的,多数村民愿意拆迁已经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即使是由拆迁户和开发商一对一谈判,也未必等于拆迁户拿到全部的地价收入才合理,而是 *** 理应抽走相当一部分甚至有可能是一大部分的土地税。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有的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合理意识”。话又说回来,作为财产权利的实际拥有者和最终支配人,拆迁户有权“漫天要价”,也有权“多少钱都不卖”,就像那个坚守家园到终老的美国老太婆。尤其是面对非公共利益需求的拆迁征地时更是如此。这种时候,不论是 *** 还是法院,还是与拆迁有关的利益相关者,还是社会各界,惟有祈望拆迁户或准拆迁户“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但人家到底是不是愿望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上帝也无奈何。怎么办?貌似一个死结,其实最佳的办法就是三个字:绕过去!就像面对那个美国老太一样,用一个凹形建筑,包容她和她的建筑物的存在。如果是地铁口,原本要开四个的,先开三个,另外一个子子孙孙谈判下去,直到谈通;如果是修马路的,也绕过去,哪怕将想要拆迁的标的物变成马路中间的“孤岛”,也要修一条小桥通过去,保证主人可以在内正常生活。如果遇到像广州城中村这样8户人家拒绝拆迁或者要出高价的情况,实在谈不拢,也“绕过去”。怎么绕?我想起了北京东四环一个地王项目,原本是高度、容积率都在招标时有所限定,但后来却在容积率不变的条件下,修改了楼盘的高度,意味着楼宇之间的空间更宽阔了,而楼的高度增加了。这样一增一减,减的是建筑的占地面积,增的是楼的高度、楼的阔度以及楼盘的整体质量。遇到“钉子户”“漫天要价”而地方 *** 和开发商又实在应承不了的情况,不妨采取类似的办法加以克服。于是,横向舒展的扩张性力量变成纵向更自由地伸长,变得更为瘦长挺拔,中间留出两个伟大的字叫做“空间”!这是法律的空间、行政的空间,也是人性和道义的空间!同样可以应验中国那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只要略微改一改城市规划,就把每一个人的尺度和空间都变大了!我相信绝大多数“钉子户”是因为要价问题谈不拢,作出一两个这样“绕过去”的表率之后,既不妨碍期待旧城改造的“多数人利益”,也不违背期待高价的“少数人意志”。而当此过程中,也没有迁就少数人的“漫天要价”,甚至有可能导致“漫天要......
问题四:如果你是一名工作人员,在房子拆迁时遇到钉子户怎么处理? 现在钉子户的问题日趋严重
很多地方开发的过程当中就会遇到钉子户的问题
很多项目因为钉子户的问题更改了原定的项目计划
所以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能解决钉子户问题
问题五:对于钉子户,应该如何处理? 什么叫钉子户,利益得不到满足而已,换位思考一下,你是他的话你也会这样做,做领导要为百姓着想,不要因为上面的政策或者限期完成的任务而指责老百姓,最苦的还是老百姓,你们当官的出个嘴巴,指手画脚的,处理的话好办,就是满足人家的要求,当然要合情合理的,如果满足不了,那就要做工作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沟通、多交流,现在国家不允许强制性了,把握好度就行了。
问题六:拆迁钉子户怎么解决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七:国家对钉子户怎么处理 国家说怎么处理有用么?还是看当地ZF,当地ZF说活埋,那就埋了,等到事发了来道个歉,你早成骨灰了,还能让市长为你辞职?
除非你在北京,人家会有顾虑,之前北京就有一个很牛的钉子户,不过貌似也有背景
所以想当钉子户,先看当地的先例,记住见好就收
问题八:怎样才能解决“钉子户”问题 先协商,不行请 *** 解决,先断水断电,还不行就封路,等钉子一出家门就支开,然后拆
问题九:为什么不强行处理钉子户 假设可以对所谓‘钉子户’强拆,那么迟早不做钉子的那些人也会被强拆;假如可以对提出过高价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最后提出合理补偿的人也会被强制。你心中的‘合理’不能代表他人,否则难免‘被合理’。
问题十:钉子户为什么不拆迁?怎样处理拆迁钉子户 被拆迁人对于补偿不满意想与拆迁方协调一个满意的补偿,时间长了就叫钉子户了。现在对于钉子户拆迁方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执行司法强拆。
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鉴于土地性质的不同,所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差异,所以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
1、如果涉案的属于集体土地性质,那么强制执行拆迁的法定程序,可以参看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如果涉案的属于国有土地性质,强制执行拆迁的法定程序,可以参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可以强制拆除;应该跟对方好好的沟通,尽量满足对方的要求,这样就可以了。
现在对于钉子户拆迁方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申请执行司法强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