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生产岗位一般安全规定
1.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及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独立操作。
2.班长是操作指挥者,要求有实际经验的本工种人员担任,禁止试用期人员充当班长的职务。
3.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安全人员或班长、车间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4.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禁职工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干私活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一次罚款500元,年内第二次违反待岗三个月,第三次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节假日及夜间值班人员空岗不在公司又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5.认真做好本岗位操作记录和交接班日记,要求数据齐全完整、字迹清楚整洁。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要求做到“五交五不交”,即:
“五交”:
⑴交本班生产、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
⑵交各种设备、仪表运行及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
⑶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
⑷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⑸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应做到“五不交”:
⑴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不明,特别是事故隐患不明不交。
⑵原始记录不清不交。
⑶工具不齐不交。
⑷岗位卫生不好不交。
⑸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7.连续生产的生产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要求按时、按线路认真巡检挂牌,做到风雨不误,班长要按时抽查和巡检挂牌,并将抽查情况记入交接班记录。对早挂、晚挂现象(超过整点前后15分钟)按照公司制度罚款50.00元/次,车间管理人员连带罚款30.00元/次;对不挂现象(超过两小时)按照公司制度罚款100.00元/次,车间管理人员连带罚款50元/次。
8.在岗操作人员原则上必须坚守岗位,确因有事必须离开岗位时,要向班长请示,经班长同意并找到代岗人之后方许离开。
9.在岗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安排送饭到岗位。
10.未经车间批准,岗位操作人员不得接待外来参观、调查情况的人员。本公司有关领导和部室人员须到岗位找操作人员了解情况时,必须经车间管理人员同意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1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已定的工艺条件,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变动和修改,必要时须经生产调度下达命令后执行。
12.岗位操作人员参加装置开、停工和大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
13.开停工的指挥人员应由班长或车间指定人员担当,车间生产负责人,公司调度不得超越指挥人员直接向操作人员下达命令。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
1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平稳调节、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掌握现场设备运行状态,防止事故发生;
15.未经本岗位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动用本岗位设备工具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6.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做到不违章操作,以科学态度搞好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工艺卡片,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超温、不超压、不损坏设备
17.搬运大桶物料时,必须两人以上操作,防止挤伤。
18.在生产中,车间的消防设施、消防阀门、干粉灭火器、消防砂、石棉被、消防桶、消防锹等必须保持完整无缺,防冻、防晒、防损坏、定点就位,并进行交接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保证其灵活好用,装置内的各种报警器、信号自保系统,安全阀及消除噪音等安全设备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完好状态。
19.在生产中,原则不准动火,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据,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用火。但禁止用明火烧烤冻凝管线及盛有有机溶剂的容器。
20.容器、设备的安全设施损坏后,不经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不能使用,装置内安全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挪用或废弃,如需拆除,必须经设备计量部、主管安全生产副总批准。
21.装置内不准向下水道、下水井排放各种溶剂和溶剂废液。
22.打开高温、高压采样线、放空线时,必须小心、谨慎,不能盲目开大,更不准在打开伐门期间,离开现场。
23.职工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熟悉掌握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紧急救护方法。
24.生产区域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检修等作业时,应按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据,未严格执行的对车间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因未严格办理票证而造成安全措施未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认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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