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1)项目部各部门、分包、班组及个人,凡因施工需要在场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批准,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2)对各种用火的要求。
①电焊:操作者必须持有效电焊操作证,在操作前必须向经理部消防部门提
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操作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及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熔断装置失灵、线路有缺陷及其他故障的焊机。
②气焊(割):操作者必须持有气焊操作证,在操作前首先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操作现场,乙炔瓶、氧气瓶和焊枪应呈三角形分开摆放,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m,焊枪(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禁止卧倒使用。
③因工作需要在现场安装开水器,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安装使用,用电地点严禁堆放易燃物。
④在使用喷灯、电炉和搭烘炉时,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上的具体要求使用。
⑤冬季取暖安装设施时,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⑥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吸烟可到指定的吸烟室内,烟头必须放入指定水桶内,严禁随地抛扔。
⑦施工现场内需进行其他动用火作业时,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