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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5-13 本站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各项目建设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电力投资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阶段(包括筹建和准备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水电站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各项目建设公司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由项目建设公司和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协调。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的业主。业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安全,创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在项目建设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参建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应明确安全保证金数额、扣除办法等。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公司行政正职为首的,并由各主要参建单位行政正职共同组成的安委会。

(二)协助有关单位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并监督落实使用。

(三)负责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工会、保险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争取并接受其对安全工作的支持与指导。

(四)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五)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由业主支付。

(七)按有关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提供安全文明生产统计分析资料。

(八)组织、协调、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成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控制措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参加安全工作例会。

(九)督促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十)审查投标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证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十一)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单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报请公司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十二)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成立施工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组织管理工程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

(十五)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十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十七)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十八)负责安委会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或副总监应参加安委会,任副主任或委员。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1.审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2.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3.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主要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性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同时督促隐患的整改。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经费审批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公司同意;

4.抽检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5.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监控;

6.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四)负责或参与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穿到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中的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和建议。

(五)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参加安委会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员。

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责任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工程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批。

(六)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八)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九)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包工程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参加安委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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