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由哪里核准
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下: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在申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死刑的裁定,然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核准权。
死刑执行程序如下:
1、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3、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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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