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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个人如何刑事起诉?

时间: 2023-03-30

关于一般个人如何刑事起诉?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一般个人如何刑事起诉?

1.确定起诉的法院。刑事自诉通常是优先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准备起诉材料。刑事自诉案件到法院起诉,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⑤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身份证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资料。如被害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如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3.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诉讼代理人通常是指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三、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刑事自诉状。

①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⑤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身份证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资料。如被害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如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对于个人如何刑事起诉的问题,一般要先确定好起诉法院,并准备好材料,然后进行起诉。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优律师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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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程某(男)与李某(女)是大学同学,双方在大学期间恋爱,刚毕业就结婚了。因为婚后,双方根据当时的情况各自分配到了不同的城市长期过着分居的生活。开始的几年时间里,双方只要是有时间二人总是到对方的处所度假,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压力的加重,再加上孩子的负担,双方矛盾不断的升级,彼此根本不再有当年的温存。婚后四、五年的时间里,李某一个人在一个城市带着孩子生活,程某一个人在另一个城市打拼,慢慢的双方之间不再沟通,也没有了共同的语言。程某年纪轻轻,随着职位的高升,身边的青睐者越来越多,慢慢的和婚外的某女产生了情愫并且超出了正常的男女关系。到春节的时候,程某回家与某女还是每天不是电话就是网路难分难舍的。最终李某发现不对,经常与程某打架,结果不但没有改变现状竟然导致程某不再回家。李某无奈,遂一直诉状将程某诉至法院,理由是:程某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该条是一个倡导性的原则,对于违背这个原则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会被追究什么责任,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事实上只是违背了忠实的义务而没有构成其他犯罪情况或者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当事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上的具体规定,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李某的诉讼应当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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