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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能否算为服刑

时间: 2023-03-30
缓刑没有执行刑罚,因而不算在服刑。缓刑不属于服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缓刑是由法院作出的宣告而不是判决。适用缓刑的规则是不会危害社会的嫌疑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见法院作出缓期执行并明确缓刑期的决定是采用是判决的形式。 2、公安机关是缓刑的考察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可见在缓刑期间,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罪犯行为的考察,以确定其不同行为后的相应处理结果,而不是去直接执行缓刑。 适用缓刑的情形具体如下: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关于缓刑的注意事项: 1、缓刑本身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但它的存在离不开主刑,即宣告缓刑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分子已被头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实质上是指对头版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刑罚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处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 2、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 3、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须服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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