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副省级城市(我国有几个副省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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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市是中国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的省辖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其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行政级别为省部级副职。
副省级市的党委、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即中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但是在行政区划类别上,副省级市仍然属于省辖市,由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管辖。
中国现有15座副省级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其中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是计划单列市,其它都是省会城市。
历史沿革
副省级城市--广州
副省级市(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原14个计划单列市(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大连市、青岛市、南京市、宁波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重庆市、西安市)和济南市、杭州市共16个市的政府机关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它们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1997年重庆恢复为中央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
在后来的使用中,"副省级城市"这一名称也被习惯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场合,但就中编办最初的文件来说,"副省级市"当为规范的名称。 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在20世纪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实行过两次,实行不久就取消了。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发出了《关于广州、武汉、沈阳等8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012号),并规定此工资标准仅适用于以上8个市,其他省辖市不得援例。 尽管没有正式承认8个城市的政府机构升格,但由于工资起点标准的提高,同时又在工资表中列举了局下设处,处下设科长职务,实际上将其委、办、局一级工作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了一级,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位于局与科之间的处级机构。其它几个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也先后决定将市直各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并增设一个机构层次。
1993年7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方案》规定,除深圳、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这6个非省会城市仍保留计划单列市外,其余省会城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
1994年5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同意,决定将原来的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济南2市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市,同时取消部分城市的计划单列体制。将计划单列市确定为副省级市,加强了省级机构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省与计划单列市之间因权限划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级市中仍实行计划单列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的管理权限;不再实行计划单列的,原来中央赋予的权限原则上暂不改变;对原来不是计划单列的,其权限需要调整变动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1997年6月,重庆直辖市政府机构正式挂牌,其副省级市地位自动取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5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行政级别 折叠 级别确定
副省级市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这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审批,同时抄报中编委备案。15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编发[1995]5号文,副省级市的市直机关的级别,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直属机构的副局长并不是正处,而是增加了一个级别,叫(正处)副局级。
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副省级城市的副区长也是正处(副局)级。区辖街道办是正处级。
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折叠 干部管理
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8号)执行,即:
(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任免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备案办法按组通字[1991]10号文件规定办理。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其他干部管理范围的确定,由省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省委须将人事安排方案报中央组织部审核。
相关会议
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各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止至2012年9月已举办27次。
增补态度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城市的级别问题提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不过,自1994年明确15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相关概念 计划单列市
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非省级行政中心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2015年时,全国有5个计划单列市。
国家级新区
是指新区的成立乃至于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等由国务院统一进行规划和审批,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辖区内实行更加开放和优惠的特殊政策,鼓励新区进行各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工作。其中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系行政区,设立区委区政府,由于其依托于直辖市,区委书记由市委常委兼任,区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国家级新区中只有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副省级新区,其余国家级新区由于其依托的城市为副省级城市或地级市,一般只高配干部,级别仍为正厅级,只设立管委会,没有人大、政协、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