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干达客户最新骗局(乌干达贴吧)
是传销。crowd1公司总部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是一家外国公司。
传说今年2月份开始进入中国,然后在中国没有注册公司主体,它们进行商业活动是没有获得中国批准,也就是不合法的。而这种公司一开始就是要你们先交钱,最低800元才能加入。Crowd1网络级别共分18个级别,其中1-15是用作每月永续收入分红的依据。
网络级别分红是迭加的,例如,你是5级,就可以分1-5级的分红。你是8级,就可以分到1-8级的分红。以上的分红大约数,己包括了迭加的分红金额。分红是根据公司每月实际盈利来分配,每月的分红的金额有多有少,以上的大约分红金额只作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传销行为。由此可见,Crowd1与中国法律有明显的冲突,crowd1就是典型的金字塔传销。不仅在国内,Crowd1在国外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2月25日,Crowd1因是庞氏骗局而在纳米比亚被禁止。该项目并没有什么实际业务,奖金等都是通过拉人头获得的,没有新鲜血液就会直接死亡。根据媒体报道,那些继续在纳米比亚宣传Crowd1的人将面临100万雷亚尔(约合66,139美元)的罚款或十年监禁。2月28日,CNV是巴拉圭的顶级金融监管机构。2月26日,监管机构发布了公开警告,建议不要进行Crowd1投资。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针对Crowd1发布证券欺诈警告。鉴于Crowd1在菲律宾非法经营,SEC警告CROWD1 ASIA PACIFIC INC。没有获得公开征集投资的授权,没有事先获得出售证券或招募投资的注册和/或许可。该计划的当地发起人将面临500万比索(约合415,000美元)的罚款或21年的监禁。5月20日,毛里求斯: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针对Crowd1发出了证券欺诈警告,FSC特此通知公众,Crowd1和/或以该名称运营的任何个人/代表或发起人团体在任何时候均未获得FSC的许可和监管。SBA将自己定位为“乌干达领先的体育菠菜和娱乐场之一”。通过Affilgo,Crowd1声称与该公司建立了伙伴关系。由此可见,“抵制传销,人人有责”,这句话不仅仅是在中国,放眼全球均适用。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传销
[img]天,这个风险太大了。
你要问他,他们是在哪个银行开户的,也就是这个支票是哪个银行的。
支票要想收到钱,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托收。
你可以让客户先开支票,然后拿着支票去你的开户银行,
问可不可以办理托收,
建议去中国银行,而且要去市分行营业部,不要去小网点。
如果不能托收,那就把支票退给他。
如果可以托收,也要等托收的钱到账了,再发货。
因为在托收钱到账之前,你也不知道支票的真假,对方账户上是否有钱。
所以,最好还是以电汇(TT)方式付款,或者信用证也行。
近年来,已发生多起乌干达不法商人针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欺诈案件,导致货物被骗或滞留肯尼亚蒙巴萨港,产生高额滞港费,企业损失惨重。
骗子的套路高度相似,典型案例分为以下几类:
案情一
A公司通过SAT中介公司得知南非AGCA公司求购烧碱的信息,随后与之签订了货值为53万美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OA30天。
货物抵达蒙巴萨港后,C公司多次催促买方联系人K付款,但遭到拒绝。此后,28个货柜中的19个被相继提运乌干达,9个货柜滞留蒙巴萨港仍未提出,且产生巨额滞港费。
后经向AGCA公司核实,其并未在乌干达开设工厂,且公司没有上述姓名的工作人员。据悉,SAT是一家由乌干达不法商人假借国外知名公司的名头在乌干达境内注册的公司,该不法商人在乌境内注册了十多家类似的公司,其目的是为实施商业诈骗提供便利。
案情二
B是国内的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贸易中介公司CANAA AGENCY LTD与乌干达FISHNET MANUFACTURERS LTD公司签订了13.6万美元的钛白粉销售合同。
货物运抵肯尼亚蒙巴萨港后,该中介公司要求B公司修改提单上的银行账户信息。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B公司的警觉并紧急与经商处取得联系。
经询,合同中的买方UGANDA FISHNET公司并没有与B公司签订过销售合同,由此可以确认,这是一起商业欺诈。最终,在经商处的协调配合下,B公司收回了提单并将货物运回,避免了损失。
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是,B公司由于轻信了客户提供的公司财务信息,经与对方协商采取了承兑交单(D/A)的付款方式,在这种交易模式下,进口方只要签字承兑,确认在一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内支付货款,就可从托收银行取走出口装运单据,存在较大风险。
案情三
C是国内的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在一次国际展会上,C通过贸易中介公司LUKAYA TRADING COMPANY LTD、UGANDA CROP INDUSTRIES LTD分别与两家乌干达企业UGANDA FISHNET MANUFACTURERS LTD、AFROPL ENTERPISES LTD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产品为糖精钠,总货值约50万美元。
货物装箱起运前,出于慎重考虑,C公司请求驻乌干达经商处调查中介公司情况。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线索,经商处安排人员进行了现场走访,却没有找到上述两家中介公司,而且,在经商处与其联系过程中,对方频繁更换地址,躲避核查。最后,经商处与合同中的买方 UGANDA FISHNET公司取得联系,经对方主管人员辨认,合同系伪造,该公司并没有向C公司下过订单。经商处立即将核查情况告知C公司,避免了损失。
(案情二和案情三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代表性,B与C两家公司都是初次与乌干达商人打交道,情况不熟,且都是通过第三方与进货商签订合同,更为巧合的是,两起案例中的中介公司都借用UGANDA FISHNET的知名度和信息资料行骗,有很强的欺骗性,不排除是同一伙人所为。)
案情四
D公司经乌干达公司BL介绍,与该公司客户MIL公司签订了货值为13.4万美元的全精炼石蜡合同,付款方式为OA60天。
两个月后,MIL公司负责人David致电D公司,表示从未与其签署过购货合同,是某些不法分子盗用公司名义进行贸易诈骗。根据David描述,在货物进入乌干达与肯尼亚边境时,乌干达海关发现了该批货物低价偷税报关的问题进而查找到其他违法线索。乌干达海关随即与MIL公司取得联系,出于维护自身信誉的考虑,其致电D公司说明真相。在本起案件中,所有签署的文件均系乌干达不法商人伪造。
案情五
E公司与自称是非洲THEL公司的客户签订了外销合同。在执行该合同时发现该业务存在疑点,最终联系到THEL公司,请其对此前的联系人及其签署的文件进行核实。该公司表示从未与E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该公司在乌干达也并无任何分支机构,据此确认所有文件签章均为伪造,此笔业务涉嫌贸易合同诈骗。
案情六
温州一出口企业F向肯尼亚买方G运出一批农药,货值约20万元,合同约定发货后一个月付款。
到了应付款日,买方G未如期付款,出口企业F遂向中国信保报损立案。据F公司反馈,与其联系订单出口事宜的并非G公司人员,而是一中间商H公司。查看出口单据后发现,收货人为G公司在乌干达的“分支”处。
鉴于以上种种疑点,中国信保境外追偿渠道遂立即介入调查并联系上买方G,而G公司表示F公司提供的订单不是其签署的,他们并未在乌干达设任何分支机构,也不认识中间商H公司,更未收到过该批货物。
归纳骗子的主要特征:
买方大多为中间商;买方均多为出口商的新客户,双方无交易历史;买方冒充另一合法经营企业,盗用或非法获取注册文件,在与出口企业接触中,配合提供注册信息、财报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多种伪造信息骗取客户信任,以达到欺诈交易的目的。
骗子的主要套路:
一、冒用乌干达或国外知名企业(或其子公司)名义,在乌干达境内注册中介公司,利用其知名度及信息资料行骗,伪造文件、签章及职员身份,签订虚假合同;
二、采用高风险支付方式交易。利用我出口企业对新市场缺乏了解、急于扩大贸易量的心理,要求使用赊销(O/A)等卖方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提货后拒不付款甚至失联。
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避免以上述高风险付款方式进行交易,尽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以降低风险;
二是谨慎选择贸易伙伴,仔细甄别外方信息,多渠道方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包括电话联系公司总部以核实分公司及订单真实性信息,切不可轻信买方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贸然交易;
三是案件发生后,及时采取适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力争减小损失,并向主管部门及使馆经商处反映情况。
因为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很多掌权领导利用手里的权利,通过一系列关系,建立一些骗人的贸易公司。
1.外贸诈骗屡禁不止,不是我们太年轻,而是骗子的套路太深。通常,他们会建立一个看似无形的虚拟公司,然后与你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你的商品,并在商品到达时按月付款。对于以前的小额交易,他们及时付款。别担心。这只是一个骗局来赢得你的信任。他们通常在最后一批货之后消失,或者他们接受一小笔存款,然后消失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
2.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初,不是立即使用空白支票,而是先处理少量现金,以赢得你的信任,等待你对他完全信任,他说,你想要的是什么,越大,货物越多,现金就不方便了,希望通过支票,最终拿到很多货物后,空白支票,在到期日之前,支票上有欺诈行为。
3.有这样一个案例,国内A公司与肯尼亚B公司签订农药产品销售合同,并指定中国信用保险作为担保。A公司将三批货物依次交付至B公司指定的蒙巴萨港,并通过银行托收将第一批货物的全套正本单据交付给B公司指定的乌干达银行。但当付款到期时,B公司既没有付款也没有提货。因此,A公司要求另一家银行通过提示行退回全套单据,但另一家银行退回的提单是彩色打印的副本,而不是原始提单。但是,当A公司通过中国信用保险提供的方式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报告说,它尚未与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认定有人冒充B公司,并与他们签订了合同。乌干达注册的中介机构通过伪造文件、签名和员工身份,利用知名度和信息以乌干达、肯尼亚或国外知名公司的名义签署虚假合同,实施欺诈。
拓展资料:如果不幸被骗,当案件发生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及时维护其权益,如向中国国际刑警组织报告,并派人到货物所在地办理货物的返还或转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向主管部门和使馆经济商务处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