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什么制度(美国采用了什么国家制度管理国家)
起初,美国由“民主共和党”和“联邦党”轮落执政。到了1825年,“民主共和党”分裂2派。一派由当时的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和当时的国务卿亨利·克莱领导,自称国家共和党。
若问美国政体是不是“三权分立”?
我个人认为,从严格上来讲不是,美国政体应该是两党制衡!为什么呢?起初,美国由“民主共和党”和“联邦党”轮落执政。
到了1825年,“民主共和党”分裂2派。一派由当时的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和当时的国务卿亨利·克莱领导,自称国家共和党。
另一派由后来的总统安德鲁·杰克逊领导,于1828年创建民主党,成员大多为南方种植园奴隶主。1834年,国家共和党与“联邦党”合并为辉格党。
1854年,辉格党与其他反对“黑奴制”的派别组建共和党,成员大多为北方资产阶级。为了能获得更大利益,共和党要求废除“黑奴制度”。
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爆发。联邦最高法院最高因没做出有利于共和党的判决,遭到北方各州的集体抵制。
众所周知,最高法院的裁决即是最终裁决,总统和国会都无法改变,全国须无条件遵从。唯一办法是经过极为困难的宪法程序,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否决最高法院的判决。
可现在呢,北方各州居然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裁决,不遵守宪法,说好的“司法与行政独立”呢?说好的“三权分立”呢?
从这时起,“三权分立”在美国就名存实亡。1860年11月,共和党成员林肯当选为美国总统,并决定推行“废奴制度”。当然了,这个政策在国会上遭到了民主党的强烈反对。
1861年2月,南方各州退出联邦,建立“美利坚联盟国”。4月15日,林肯以“南方各州发生了违反美国法律的叛乱”为由,调兵镇压,南北战争爆发。
问题来了,南方各州的行为真的违反了美国法律吗?答案是没有,因为当时的美国宪法并未规定各州不能退出联邦,也未规定不能独立建国。
南方各州没违反宪法,林肯倒是违反了宪法。因为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并无“征兵和进入战争状态”的权力,这个权力归国会。
可当时的国会议员有一半是民主党,他们根本没同意也不会同意林肯出兵。所以,林肯调兵镇压是越权行为。对此,联邦最高法院也宣布林肯的行为违宪。
可是,林肯还有北方各州根本不鸟联邦最高法院,继续调兵镇压南方各州。到了这里可以进一步说明,“三权分立”已经在美国名存实亡。
南北战争后,共和党和民主党开始在联邦最高法院换上了自己人,因为谁的人数多,谁就能掌控最高法院。从这时起,美国司法逐渐屈服并听从于行政。
自此,联邦最高法院成了共和党和民主党除国会和总统外的另一个角斗场。当然了,为了显示出美国是“三权分立”,最高法院还要做好样子。
比如无关紧要的小事情可以由自己做主,但大事情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站在政府这一边。到了罗斯福总统时期,这一现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期。
当时,为了振兴经济,改善民生,罗斯福颁布了一系列新政。可几乎全部被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以违宪的名义给废除了。
为了改变这个局面,罗斯福开始反击。虽然大法官终身任职,总统不能罢免大法官,但总统可以往里面增加大法官。
于是,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司法改革法案。
法案写道: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超过70岁还不辞职或退休,就要由他提名补充新的法官。理由是年迈的法官们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可当时的9名大法官中,几乎都超过了70岁。此外,罗斯福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必须新增6个大法官名额,让大法官人数最多可达15人。
其目的很明显,如果现在台上做的9个人不能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多数意见,那我罗斯福可以再任命几个人,把反对票稀释,让自己这边的票数增加。
面对罗斯福的发难,最高法院直接投降,首席大法官欧文·罗伯特更是表明不会阻止罗斯福实施新政。后来,9名大法官中有7人或退休或死去。
随后,罗斯福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名了新的大法官,重新塑造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全部支持了政府和国会提出的每一项立法。
说好的“三权分立”呢?说好的司法不得受行政的影响呢?到了1976年,美国总统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还制定了《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
该法律赋予了总统等同于至高无上的权力,甚至可以绕过国会自行立法。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只能眼睁睁看着,并且做不了任何举动。
自该法宣布之后,历届总统至少53次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大多数还是在正常时候下的命令,而多数紧急状态法至今依然有效。说好的“三权分立”呢?
这也是特朗普为什么叫着要实施《全国紧急状态法》的原因。
如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才刚刚去世,共和党与民主党就抢着让自己人接替金斯伯格的位置,这更加证明了美国政体从严格上讲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两党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