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真实案例2022安全生产警示教育(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如何处理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案例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案例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先说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案例情况:
天津市开发区“05.13”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O8年5月13日,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通信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发生事故的厂房东西长151.6 m,南北宽18.75 m,建筑面积33074.8 m2,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1层,地上3层,局部4层,层高6 m,檐高23 m。
工程于2007年12月18日开工,2008年5月7日已先后完成桩基施工、地下室、首层和二层主体结构。事发当日,在对第3层6~1 O轴段的柱和顶部梁、板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已浇筑完的8~1 O轴段的3层顶部突然坍塌(坍塌面积约为700 m2),在下面负责观察和加固模板的4名木工被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总包单位总经理、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记过、撤职并停止在津执业1年、罚款等行政处罚;总包、劳务分包等单位受到停止在津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吊销专业资质、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这样的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和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呢?
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中达咨询小编总结:之后汲取往日的建筑工程事故,防止相类似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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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建筑质量事故案例分析相关内容:
对于建筑质量事故的处理,一般的三个步骤包括:一要现场查看;二要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处理方案;三要进行事故处理。
导致工程建筑质量事故的原因:(1)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2)人的因素、(3)管理问题三部分原因。其中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的基本内容包括:
承重结构材料质量不合格,会导致结构承载能力下降,造成结构裂缝,甚至倒塌。例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使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过大的裂缝或产生脆性断裂破坏,水泥安定性不合格造成结构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会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甚至于出现裂缝导致构件或结构破坏;防水材料的质量不良导致渗漏、耐热度差、流淌等质量缺陷。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等等质量问题也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对于解决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又有什么措施呢?
(1)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所以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2)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3)可变性
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进程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向。
(4)多发性
建筑工程中有些质量事故,在各项工程中经常发生,而成为多发性的质量通病。因此,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中达咨询小编总结:在建筑事故发生之后,我们必须调查清楚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汲取教训,预防该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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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因不规范的因素导致建筑安全施事故的发展。如何预防建筑事故的发生呢,建筑事故案例总结有什么作用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建筑事故案例相关内容:
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分析导致建筑事故的基本原因依据不同的施工类型分为工程质量原因和工程施工技术原因,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工程质量原因的分析:
导致工程建筑质量事故的原因:(1)建筑材料及建筑制品质量不良、(2)人的因素、(3)管理问题三部分原因。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建筑事故案例和分析,内容如下:
建筑事故案例:
事故简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1.04”基坑坍塌事故
2006年1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勘察设计院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发生一起基坑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1.7万元。
该工程建筑面积30000m2,2005年12月31日,该工程在建设单位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未确定工程监理建筑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等情况下开工。
事发当日18时左右,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组织施工人员挖掘基坑时,靠近周边小区锅炉房一侧的杂填土发生滑落。为保证毗邻建筑物锅炉房和烟囱安全,21时,施工单位开始埋设帷幕桩进行防护。23时,2名施工人员在基坑内进行帷幕桩作业时,突然发生土方坍塌,将其中1人埋入坍塌土方中,坑上人员立即下坑抢救,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土方坍塌,导致人员伤亡。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长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经理、项目经理等11名责任人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或行政记过处分;施工、建设等单位受到吊销企业资质、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
建筑事故案例原因:
建筑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程序埋设帷幕桩,帷幕桩抗弯强度及刚度均未达到《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O一99的要求;在进行帷幕桩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毗邻建筑物(锅炉房)一侧杂填土密度低于其他部位,在开挖土方和埋设帷幕桩时,对杂填土层产生了扰动,进一步降低了基坑土壁的强度,导致坍塌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措施不力,致使事故灾害进一步扩大。
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委托工程监理、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和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等施工手续的情况下,默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超范围违规作业制止不力,导致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失控。
(2)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制定毗邻建筑物保护及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没有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及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情况下超范围违规作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未能认真制定和实施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致使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2次坍塌,导致事故灾害进一步扩大。
中达咨询小编总结: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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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通报
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 2022 年第五批 10 起典型违法案件,涉及房企违法肢解发包、擅自预售商品房、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各类违法行为。
1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开发公司 违法肢解发包案
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 条第二款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5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 "、第 73 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 41280 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张某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各作出罚款 4128 元的行政处罚 。
2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 某建设公司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及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昌黎县某康养中心建设的康养中心消防改造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2 条 "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 13 条第三款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58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的规定;
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 60000 元的行政处罚 。
3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 某机械租赁公司建筑起重机械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
邢台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28 条第(一)项 "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的规定;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
4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某建设公司
未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北戴河某办公楼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9 条第三款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5 条 "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的规定;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5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某绿化工程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唐山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施工的道路改造工程,在工地内堆放灰土未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 11 条第一款第(六)项 "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 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 40 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的规定。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6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 某建设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沧州渤海新区建设大豆加工、植物油精炼车间等施工工地现场,部分裸土未覆盖、施工地面清扫抑尘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9 条第三款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5 条 "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的规定;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
7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 处
某绿化工程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河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天威西路某小区门前施工过程中,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27 条第(一)项 "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六)项 " 违反本条例第 27 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的规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14000 元的行政处罚 。
8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案
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住宅楼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22 条第(四)项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6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 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13780.4 元的行政处罚。
9 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查处
折某某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案
石家庄市灵寿县折某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张石高速连接线辅路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44 条 " 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城管部门可以扣押当事人用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城管部门应当函告行政审批部门,禁止其两年内办理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
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10 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某房地产公司
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 工具发送广告案
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43 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63 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
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
1.土建筑业事故案例分析冒险往下跳 坠滑竖井中
发生事故日期:1985年10月11日8时45分。
发生事故地点:茅村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木工组长卫xx带领邵xx(临时工)上到6号冷却塔安装竖井闸门。闸门沿门槽放下约700mm后就再也放不下去了,邵xx说下去看看,就揭开一块盖板面对竖井,两手撑住主水槽两壁向下跳。只听“啊”的一声,邵xx(男,25岁,四级木工,本工种工令五年)就坠入中央竖井并滑进循环水管底部,落差高达11.33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邵xx过于自信,没有踩配水槽口作为中间踏步下到主水槽底板,而是迅猛地往下跳,在重心失稳、双脚悬空的状况下滑入中央竖井。
预防措施:
(1)严禁冒险作业。
(2)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意识。
2.刷漆违章抽烟 引火烧身死亡
发生事故日期:1988年8月27日18时20分
发生事故地点:包头二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包二电厂6号水塔筒壁防腐抗渗采用铁聚氯乙烯涂料和氯硫化双组分色漆涂刷。涂刷是用慢速卷扬机提升6米长吊篮上载五人和20桶漆及半桶备用稀米起落作业。当由上向下刷到60米处时,临时工李xx和黄xx抽烟,将未燃尽的火柴杆丢在油漆桶内、油漆、稀料瞬间起火,火势漫延。李xx(男,25岁,电工,本工种工令三年10个月)身边是火点,火势凶猛,待吊篮降落到地面时,李xx已被烧死。
事故原因分析:
(1)工地各级负责人对防火安全未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李xx和黄xx二人易燃品旁抽烟并将未燃尽的火柴杆抛入油漆桶内起火。违章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预防措施:
配料、刷油人员作业时严禁抽烟,上岗前进行检查,身上是否携带火种,切实做到在易燃易爆场严禁烟火。
3.吊盘无防护 倾斜人坠落
发生事故日期:1987年4月4日14日15时32分
发生事故地点:清镇电厂扩建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防护装置缺乏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起架工郭xx等三人带领民工六人上烟囱提升盘。当吊盘由196米提升到197.5米时,六个倒链中有两个已提满行程。这时郭xx和郭xx两人各换一个倒链。在取下倒链钩子时,引起吊盘轻微晃动。此时民工杨xx站在吊盘较高的一侧(因六名民工拉倒链不同步而产生倾斜,盘径5.4米)有离吊盘边缘只有约200~300mm。这时吊盘与砖内衬之间有400mm空隙,杨xx(男,19岁,包工队力工)从此空隙中坠落至0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吊盘缺乏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没有系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吊盘提升时没有专人统一指挥,六个倒链提升不同步,造成吊盘倾斜,导致吊盘一侧间隙过大,因晃动人站不稳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预防措施:
(1)完善吊盘的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2)吊盘提升要设专人指挥,防止吊盘产生倾斜现象。
4.锯长料一人操作 木刺入左眼身亡
发生事故日期:1979年9月25日15时45分。
发生事故地点:吉林火电二公司房产修建队木工间。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孙xx使用电锯窗木料,将一块40×60×2590毫米木料改冲成30×40毫米的方子,当方子推进锯口940毫米,还剩650毫米长时,方木受锯片弹动而被弹断,一块锥刀形状木刺飞出,刺入孙xx(男,57岁,六级木工,本工种工令二十三年)左眼角里侧部位,因刺进140毫米深,伤及脑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锯40×60×2590毫米的方木应一人推料一人接料,孙一人操作,造成已锯开的料被锯片弹动,将方木弹断,飞起木刺造成事故。
预防措施:
(1)使用锯床锯长料时应两人操作。
(2)锯料前应把边梢不成材部分先截断。
(3)严格遵守锯床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5.无知用手送小料 右手姆指被锯掉
发生事故日期:1970年10月22日14时。
发生事故地点:宝山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重伤1人。
事故简要经过:
木工(临时工)严xx在木工间制作元钉箱,尚缺一小块木板(500×50毫米),便取来一块附有少量水泥的旧木板按要求规格在圆锯机上锯下。后因锯缝不直,严xx又想在圆锯机上截去5毫米的一小片,但因锯片太钝引起木条跳动,严xx开始时用两手推,将近尾部70毫米时,改用右手拇指及食指压住木条向前推送,结果因木条跳动,右手拇指滑入锯槽,被切断一节半,造成重伤。
事故原因分析:
(1)严进厂后未受过使用圆锯机的操作规程教育,且用手直接送小料,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木工间的圆锯机及其他木工机具缺乏严格管理,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认真,管理不善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预防措施:
(1)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圆锯机锯小料时,严禁用手直接送料。
(2)加强木工机具的管理。
6.短料潮湿带节痕疤 手退锯料三指伤
发生事故日期:1988年5月9日7时15分。
发生事故地点:太原一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
伤亡情况:重伤1人。
事故简要经过:
五级木工张xx用圆锯破一块600×50×100毫米的方木。张一人操作因木料潮湿并有一个大节疤,因此木料夹锯,方木飞出,张(男,29岁,五级木工,本种工令十四年)失去平衡,右手触到锯片上,三手指锯伤。
事故原因分析:
张xx违反操作规程,推料未用推棍,且选料有问题,致使右手锯成重伤。
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圆锯安全操作规程。
(2)不得选用潮湿和大节疤的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