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什么意思(质押期间,常见情况的处理规则有哪些)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又叫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不需要占有抵押物,而质权要生效,除了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需要交付质押物(转移占有)。
1)质权要成立首先要有质押合同,所以质押属于意定担保物权。
2)这里的交付只能是现实交付、交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
3)质押合同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所以质押合同里不能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了的,约定无效。
4)如果约定的出质物和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从物和主物一起交付的,质权效力及于从物,否则不及于从物。
1)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收取(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清偿),但所有权还是归出质人。
2)质权人有妥善保管义务,如果保管不善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权人不大好保存的(比如海鲜),可以申请提前履行债务返回质押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
注:提存是法律用语,是说没法提前履行清偿债务的时候,申请有关部门代为履行。
3)不是质权人原因导致丧失对质押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回原物(比如遗失,被盗等),或者依据物上请求权请求返回,如不能请求返回,动产质权自应消灭。
4)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押权,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其他担保人在所放弃的质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依然承诺担保的除外。(同抵押权)
5)质权人归还质押物的,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
6)债权到期,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因为质权人不作为,导致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7)债权清偿后,应该及时返回质押物。如果采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其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应该归还。
8)质押期间还有种特殊的情况称为转质,就是质权人把质押物又质押给第三方,为自己或者别人的债权作担保的行为。转质根据第三方出质人是否知晓的不同,分为承诺转质(同意转质)和责任转质(不知情)。前者的质押权是继受取得,而后者是善意取得。
两者的区别在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前者质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后者质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转质构成过错)。当然如果是保管不善引起的,两者都需要赔偿。
分为两大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重点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的四种类型:
1、有价证券
1)有权利凭证的,以权利凭证交付作为权利质权设立的标志(典型:背书质押)。没有权利凭证的,以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物权证券:仓单和提单
2)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兑现或者提货,然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同一标的物多仓单、同时又以仓储物形成的多个质权的,按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认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4)信用证交易中,把提单作为担保的,视为质押。
2、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1)质权以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所得,先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合伙企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该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赔偿。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1)质权以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先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现有的以及将来的应收账款
1)质权以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所得,先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现有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押权人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的,需要举证质押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有效。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还钱给债权人的,质押权人不能再找应收账款债务人要债。除非质押权人提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还钱给他,但是还是还给债权人的。
应收账款债务人登记时候已向质押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不能再以应收账款真实性为由不承担责任。
4)以将来应收账款质押的,应以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以特定账户进行优先受偿。特定账户款项不足或者没设立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来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物:有权处分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种类物)等库存货物
质押形式: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占有并监管质押物,质押物在一定数量及价值范围内可以进行动态更换,出旧补新。通常签订三方“委托监管协议”
质押权成立条件: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监管并实施控制货物的,质押权在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监管,或者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还是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应当认定质押权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