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是怎么回事 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是什么情况
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是怎么回事?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是什么情况?《谭谈交通》维权事件再起波澜。不过,这次作为节目制作方的成都电视台成为被告,有在节目中出镜的市民以被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谭谈交通出镜市民起诉成都电视台是怎么回事
21日,第一财经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杰处独家了解到,近日,有数名上过《谭谈交通》节目的被采访市民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联系到他,咨询关于肖像权侵权的相关事宜。其中,一名节目中出镜的被采访者正式委托他对成都电视台提起诉讼。
“法院在19日接受我们递交的诉讼材料,按照规定,法院将于七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周杰称。
根据周杰提供的《民事起诉状》,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违法被警官谭乔进行现场查处。谭乔在执法过程中,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拍摄。此后,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被告将该视频放到《谭谈交通》节目上向公众进行传播。
原告认为,由于彼时认为《谭谈交通》是一档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公益普法节目,未就节目使用其肖像提出异议。但在2022年,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委托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就《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维权,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基于此,可认为原告制作、传播《谭谈交通》是基于盈利目的。在了解被告真实目的的情况下,原告不同意被告制作、传播含其肖像画面的图片。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周杰告诉记者,根据原告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目前还暂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一元。
《谭谈交通》营利性之争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谭谈交通》节目中,所有视频的拍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周杰所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称,被告成都电视台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据《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即将“营利性”作为肖像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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