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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6-09 本站作者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如下情况:受害者是在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全责,受害者无责。此时,受害者即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么,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的问题,理论界甚至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没有统一。比如有些地区的法院支持兼得,有些法院支持补差额,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受害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笔者通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分析在吉林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规则。

裁判文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提字第23号“某医药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医药公司药品销售员。2008年8月,王某某乘坐朋友驾驶的摩托车去药房送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43115.6元。事故发生后经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8年9月,王某某以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王某某获赔122682.17元。之后,王某某又诉至法院请求医药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某在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款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雹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对于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特点在于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法,并非为了单纯地使受害人具体的损失获得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保护的是两种不同的法益,二者在立法目的、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受害者获得两种赔偿既不违反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也不属于盈利,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获得的情况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理论,受害者因第三人受到人身损害,同时符合工伤时,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更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者的请求权基础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者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互不排斥。虽然,看似受害者“因伤盈利让肆岁”,但并不能因此就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免坦睁除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如因受害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就相当于侵权人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工作的受害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当发生侵权事件时,就可以要求社保机构或受害者的用人单位代侵权人履行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伤保险与交强险不尽相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对公民的福利待遇,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不应被任何事情所限制。

陆地交通事故案例以及其分析(一例即可,要典型一点的)

高勇行家|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九级伤残赔偿十三万

2014年4月30日,揭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鄂AH3R58号宝马牌白色小轿车沿东风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驶至东风大道外国语学校门前路段右转进入外国语学校时,遇张某驾驶无号牌邦德牌正信二轮电动车,由于揭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小轿车在进校门时左侧中部与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112797.68元,护理费10180元,其中揭某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112645元。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揭某垫付积极赔偿,但其认为自己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只愿意垫付医药费。伤者张某家庭贫困,一家老小全靠其工资过活。

为了出院后生活能够得到些许保障,张某委举衫轮托我们高勇律师团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4年7月10号,张某与我所高勇律师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高勇律师为塌辩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随后,高勇律师所紧锣密鼓的为张某安排了鄂鉴定。2014年8月5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鄂明医鉴字[2014]第1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200天,护理时间为100天等。

2014年12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2月11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主张揭某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商业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揭某承担。保险公司还主张张某向护理单位补开的发票无效,这完全是于法无据,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争取和据理力争下,护理费用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我方律师与保险公司及揭某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直试图缩小自己的赔偿范围,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我方律师一直有理有据的坚持我们的赔偿主张,坚决不后退一步。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最终我方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公司的范围内向张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131209元,返还揭某垫付的费用112645元。

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伤者还是司机,千万不能因为嫌麻烦或者止步于保险公司所谓的各种规定而委曲求全,放弃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记住,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是对伤者所受损失的填补,是每一个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都应得的。如果保险公司或者是肇事司机不积极理赔,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有时候,重要的不是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一口气,一个“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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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该起事故经事后了解和对驾驶员的综合调查,该肇事驾驶员事发时本应册旅轮休,且前一天修车修到很晚,但事故当天他还是上班了。车上的受伤人员也反映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打哈欠。因此综合分析该事故云南巧家县事发地公路等级低、地势险峻、路况差是重要的客观原因。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和驾驶员疲劳州李凳驾驶。间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巧家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安全管理等工作扰简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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