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几年内恢复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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