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为最大限度地调动施工人员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覆盖面,全面落实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各方责任,扎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联系方式
公司火灾隐患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
传真电话:
举报电子邮箱:
书信地址:
邮编:
三、举报受理办法
1、举报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火灾隐患均可。举报人应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班组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2、接到举报时,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应认真填写《火灾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并立即上报领导,并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同时在24小时内给予实名举报人答复。
3、经初查核实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将立即向隐患队组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4、举报受理登记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由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四、举报奖惩
1、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调查核实后,将分别给予实名举报人如下奖励: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给予举报者50-100元的奖励;
2、为了维护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捏造情况、多次恶意进行举报,试图利用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正常秩序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队组或者个人对火灾隐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