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和控制实际入井人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煤矿。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使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二章入井前规定
第四条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
第五条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
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外来人员无本矿人员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条各区队、班组必须召开入井班前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配用矿灯、自救器、
人员定位卡等。
第三章入井登记
第八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考勤、登记。
第九条煤矿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并在井口公示当班入井人数。
第十条考勤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
清点、统计工作。
第四章出入井检身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被测试饮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生产作业人员未持有关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煤矿安全规程》第666、667、668条所列病症)。
第十二条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坚决不许入井;检身员有权维持井口乘车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项;检身员应将当班检身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入井后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领
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所有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要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要支持考勤员、检身员、安检员的工作,严格入井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煤矿要做好头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发放、回收统计工作,出现意外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矿调度室根据相关意外汇报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同时要
组织队组、考勤部门、矿灯发放室进行核查,确定具体的人员、所属单位、去向及工作任务,以便迅速查找。
第十八条各二级公司、煤矿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