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一通三防安全培训管理执行分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的干部和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一通三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放炮员、主扇司机等工种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训,不得持过期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部(矿)对本单位的瓦斯检查工、主扇司机等特殊工种要进行定期摸底,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培训计划,确保职业技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从事一通三防专业各工种工人每两年组织一次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专业再培训。新任的瓦检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其它工种的人员在首次培训和今后的轮训中均要学习一通三防知识。
第七条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重大隐患认定:
(一)超能力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备用主要通风机故障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预防性灌浆系统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条一般隐患认定: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