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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机电监区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时间: 2023-06-05 本站作者

配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熟悉变电所内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性能,掌握供电去向。

第3条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高低压停送电操作,会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实验。

第4条认真巡回检查,掌握设备的运行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5条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熟悉变电所设备结构、性能、供电去向,造成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能按停、送电制度对高低压进行送电操作,导致全矿出现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不能按规定填写各项记录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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