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波医保网上申报系统(宁波医保内网网址)
宁波特殊病种医保办理:
一、受理部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三、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四、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五、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本》)。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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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2022年2月28日22时
2022年2月28日22时起,正式启用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恢复医保窗口经办业务及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结算,同步启用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关注并完成注册登记,以便后续业务网上办理。其他线上办理、查询渠道逐步恢复。
儿童医保缴费网上缴费方式如下:
1、支付宝缴费。点击“支付宝”启动应用,在左下角方点击“城市服务”,选择需要处在的城市之后,在办事大厅栏中选择“医保”,选择“居民医保缴费”进入页面显示案例即可。
2、去税务局官网缴费。登陆当地税务局官网,在首页点击“社保缴费服务”进入实名登录,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即可缴费。
3、微信缴费。打开手机微信,点击右下角“我”,点击“支付”,进入生活缴费,选择城市,点击社保缴费即可,目前只有部分城市开通了这项功能。
医保政策逐步增加了覆盖范围,不少地区都将少儿纳入了基本医保范围,但社会医保“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决定了其保障限制多、用药种类覆盖少的特点,尤其是各种新式诊疗手段、新型特效药物,不仅非常昂贵,而且均属于自费范畴。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也可能超过少儿医保的最高报销额。学龄儿童除了基本医疗保障外,可以选择补充附加医疗保障的商业意外险,意外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也能报销。添一份住院津贴保险,弥补家长为照顾生病孩子而耽误的工作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缴费工资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单位经办人账号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更多服务”,在“网上经办”菜单下选择“缴费申报与变更”模块进行基数申报,下载模板录入相关信息后再导入,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登录界面下载操作手册。申报完成后可通过“业务查询”菜单下的“已审核数据查询” 模块查询已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携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批量申报的同时携带电子表格)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22日
注意
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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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在2022年11月份。
2022年社保正式的缴费基数通常要到11月份才能出台,暂时仍然按照2021年的缴费基数缴费,等到正式缴费基数出台后多退少补。当前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957元;缴费基数上限19783元,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300%。
个人缴费标准:养老保险最低每月交3957×8%=316.56元;职工医保保险每个月交3957×2%=79.14元,每个月有79元进入医保卡中;失业保险:3957×0.5%=19.785元;生育保险已经包含在医保中;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各地不一样。
一般在6—11月份之间。但会从1月开始进行补收补退的工作。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宁波社保费用的变动主要是来自于几方面
1.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算缴费基数。缴费方案,统一按照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宁波从2022年起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2022年元旦起,宁波将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宁波职工和城乡居民将不再区分地区,实行统一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同时,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8.5%,职工个人缴纳2%。
2.公布2021年社保基数。
2021年10月19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和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新基数启用时间
基数启用时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采用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新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统一对2022年1至10月已经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包含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基数启用数据核对。
二、基数启用后第一次扣款日
2022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三、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
浙江全省2022年度企业职工社保缴纳基数上下限如下:
1.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为 3957元 )。
2.失业、工伤保险 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参照上述(养老保险)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 4462元 (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3.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为 3957元 )。我市职工个人2021年度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2311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22311元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3957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3957元确定。
四、特别说明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仍为 791.4元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对应费款属期2022年12月)起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5%,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为(10+0.5)%,月缴费金额为 415.49元 ,与调整前相比增加19.7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