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分管学校安全副校长为学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负责人,总务主任主任为学校安全信息兼职报告人。
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值日领导以便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报告。
三、值日领导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并如实报告教育管理中心、教育局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人员对事故类别和性质进行分析和研判,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食物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救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如果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人不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的,将追究事故现场人的责任。
岚头镇中心完小
20__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