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社保属违法行为
近日,山东一女子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而合同最后一页还有一张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引起广泛关注。承诺书显示,公司一直要求给予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不愿意购买,因放弃参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当事人李女士(化名)称,当时人事把自己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人叫了过去,让大家重新签劳务合同。“只让签字和按手印,并没有让我们在合同里填其他信息,然后我们发现,合同的最后一页上写着我们自愿放弃交社保,工资和社保发在一起。”
李女士介绍,她从去年7月到现在来公司快一年了,但公司一直在卡转正,自己至今还是试用期,且身边很多同事也面临一样的问题,都是过了试用期但依然没有转正。
承诺书提到,员工如果起诉公司,需要返还单位随同工资发放的社保费用。“没有发。”李女士表示,对于本该缴纳社保的部分费用,公司实际上并未将其以工资形式发放。
李女士称,自己当时和30多个同事一起签了字,“如果不签的话,我感觉肯定会被挤兑”。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太过分了!”“太荒谬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决定了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大于等于三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因此,单位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举报。
另据相关媒体报道,即使双方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换言之,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