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