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综合防尘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全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全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全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全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全科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全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