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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提取指南 重庆公积金提取方法

时间: 2022-07-30 本站作者

  重庆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为家庭首次购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非家庭首次购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须持有房屋产权一定期限才能再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除外。

  3、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6、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二)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三)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偿还公积金提取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租房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主城区缴存职工每人1200元/月(14400元/年)、夫妻双方为2400元/月(28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缴存职工每人900元/月(10800元/年)、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21600元/年)。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重大疾病提取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十)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十一)单位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为封存或集中封存状态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十二)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提取材料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五)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七)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首次提取时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该笔贷款相关信息的。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载有贷款账号的还款凭据;

  目前支持数据协查的贷款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重庆银行。

  (3)以后各次提取时须提供载有贷款账号的还款凭据。

  2.无法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该笔贷款相关信息的。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也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不能取首付款,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参照商业贷款还贷提取方式提供材料。

  租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6.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需提供外地户口证明。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统一办理提取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冲还贷款或约定提取签约的: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2.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申请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2.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复印件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加装电梯的自住住房所有权证原件;

  直系亲属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流程

  一、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一)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二)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的: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开通在线提取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冲还贷款或约定提取签约的: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2.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三)办理地点

  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

  (2)九龙坡办事处(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

  (3)江北办事处(江北区);

  (4)渝北办事处(渝北区、两江新区);

  (5)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6)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职工有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当先行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单位统一办理提取的,须同时提供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一)办理方式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已调出原单位且尚未调入新单位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需填表格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和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申请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三)办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原在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也可在铁路分中心办理。

  (四)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五)注意事项

  离职人员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不再公证。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部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超出总额;

  4、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出额;

  5、患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提取时间

  租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购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重庆公积金其他类提取时限

  重庆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办结时间:15工作日

  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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