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防火制度
第一条车库内防火要求
1、车库内不准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不准堆放其他杂物。
2、车库内严禁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3、车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4、车库内的电器及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安装规范要求,采取防爆措施,以保证防火安全。
5、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设施。
6、在办公区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留有足以保证调车的宽度。
7、严禁在车库范围内加注燃油和排除油电系统故障。
8、保养维修车辆时,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车库内。
第二条入库的机动车辆和其他特种车辆,必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车辆的电气线路绝缘必须完好,不得被挤压。带电线路接线端头必须紧固,不得松动脱落,各种线路须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车辆燃油系统必须严密,不得漏油,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处置。
3、驾驶室、车箱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必须开关灵活、门锁完好。
4、车辆必须按灭火器配置标准配置灭火器。
第三条使用单位和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油路。
2、机动车在行使里程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入汽油。
3、机动车电瓶充电必须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直接充电。
4、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5、检修机动车应在专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全车电源,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和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6、车辆入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车辆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疏散人员并及时扑救。
8、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四条汽车修理与保养防火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件清洗作业
(1)作业场地周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并严禁吸烟。
(2)在清洗机件过程中,不得启闭电气开关,以防引爆油蒸汽。
(3)作业时要打开门窗,加强通风。
(4)废弃油要倒入专用安全容器中。
(5)作业时禁止使用铁刷,以防止机件互相碰撞打火。
(6)室内有油蒸汽时,不得发动试车。
2、电瓶充电室及充电作业
(1)充电室必须设有敞开的气孔或天窗,窗口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以免氢气在顶部积聚。
(2)充电室门窗应向外开启,以利泄爆。机械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室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腐蚀要求。
(4)储存硫酸和配置电解液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要防止硫酸与木材、布等有机物接触产生化学反应,释放热量。
(5)在充电室使用的扳手等工具应为铜制,并在手柄上包上绝缘层,以免不慎碰到电瓶桩头,产生电弧火花。
(6)充电时不宜采用过大电流,以免电瓶过热。
(7)充电时电瓶加液盖必须拧下,使放出的氢气自由逸出。
(8)测定充电是否完成,必须采用电解液化重计,严禁直接在电瓶桩头“擦火”或以其他不安全方法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