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事故案例100例(2020年最新事故案例)
护理工作安全问题是衡量护理质量最敏感的指标,一位医务人员,一个病区乃至一所医院可因一起重大医疗事故而带来严重后果,不但造成病人及家属的重大损失,而且招之社会信誉下降,病人群体安全感丧失等。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护士差错事故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1
某日,实习生×××根据医嘱(5%GS500ml+V佳林2支+胰岛素4单位)执行加药操作时,由于未认真核算胰岛素剂量,误将胰岛素1瓶(400单位)当成4单位全部抽吸,正欲加入药瓶内,幸被带教老师及时发现并立即制止操作,从而避免了一宗严重
护理差错的发生。
原因分析
1、该实习生缺乏临床 经验 ,理论知识不扎实:未认识到胰岛素药物的特殊性,未意识到由于加药剂量不当有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2、护理安全意识差:该同学曾在老师的指导下多次加过胰岛素,也学会了胰岛素加药剂量 方法 的计算,此次失误纯属护理安全意识淡薄、当时思想开小差所致(据该同学事后回忆,当时她未意识到自己是在抽吸胰岛素,仍以为是在抽吸V佳林)。
吸取教训及整改 措施
1、全科护士会议上通报此事,加强对护生的安全护理意识的培训。
2、强调带教老师在带教过程中坚守“放手不放眼”的原则。要有严谨的教学态度。
3、指导护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一定要有认真负责,态度严谨的学习精神。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2
婴儿的半截胳膊已经发黑,有截肢的危险。
大河网2月11日报道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
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 报告 。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3
四川在线 昨日,是伍玲剖腹产下宝宝的第21天。这段时间,女儿则一直在成都妇女 儿童 中心医院新生儿科里。为了见女儿一面,昨日她专程从彭州赶到了成都。导致母女分离的,是3月2伍玲被安排在待产室输液,当班的梅瑛本应为她输盐水,谁知却错输了近100毫升酒精。 伍玲现在最担心的,是这次失误会给女儿的健康带来终生影响。为此,昨日下午,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请来了川大华西第二医院的专家为其会诊。记者从彭州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该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责令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对护士长梅瑛停职,护理部主任行政记大过;院长和主管副院长记过。
输液过程中孕妇发现盐水错成酒精
伍玲回忆,3月2日她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准备剖腹产,上午9点过,她被安排在待产室输盐水。“针刚扎进去,我就觉得血管里既麻又痛。”伍玲说,她向护士提出过疑问,还被对方反问了一句:“你是不是很少打针吃药哦?这个都忍受不了,等会儿打麻药又咋办?” 输液20来分钟后,她感觉头昏昏沉沉,很想睡觉,但手上的麻痛又让她睡不着。“药水会不会有问题呢?”伍玲下意识眯起眼睛朝上看,只晃到两个液体瓶子,看不清上面的字。她慢慢坐起来,才看清楚输液瓶里装的是75%的外用酒精,已空了一大截。
“酒精”两个字彻底把她吓清醒了,她赶紧按呼叫器叫来护士。这件事很快惊动了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领导。经过双方协商,伍玲同意先做剖腹产。孩子出生后,她发现女儿呼吸有些急促。院方担心出问题,就将孩子转至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酒喝多了会对身体有害,我的宝宝还在肚子里,就受了这么大个灾难。”伍玲说,她很担心女儿的神经、智力等方面会因为输错液受到影响。
伍玲和家人找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希望对方给个说法。没想到院方只同意赔偿1万元。这让他们觉得医院毫无诚意,提出了150万元的索赔要求。1万元和150让双方失去了谈判的基础,医院请伍玲走司法途径。而伍玲说不愿打官司,“走司法途径,耗时长又花精力。”她告诉记者,“当时提出150万元只是一个气话,并非她的本意。” 因为事情未解决,伍玲依然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坐月子,女儿独自呆在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新生儿科的监护室,虽经院方几番催促,仍未被接出院。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新生儿科副主任巨蓉说,孩子接来时呼吸有些急促,经过治疗,一周前,孩子的各项指项都正常了,体重长到了8斤,希望家属尽快接孩子出院。但打过几次电话,家属都以尚未解决好医疗纠纷为由,拒绝接孩子出院。
巨蓉说,现在她们也很恼火。一方面,孩子占着医疗资源,别的孩子进不去;另一方面,孩子越来越需要与亲人进行情感交流,这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伍玲和家人都担心孩子的健康已受到损害,又不相信医院方面“孩子一切正常”的说法,昨日,院方请来了川大华西第二医院的专家为孩子会诊。
昨晚7点过,记者从巨蓉处获悉,专家会诊的结果是,孩子目前没有酒精中毒的表现。伍玲的家属说,之所以迟迟不接孩子出院,是担心出院后,医院就不再赔偿了。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4
某日,由于一病人心率快(145次/分),医生开出医嘱5%GS20ml+西地兰0.4mg静脉推注,某低年资护士执行准备药物操作时取出了4支西地兰(西地兰剂量0.4mg/支)欲加药,所幸当时旁边有一老护士正在摆药(准备第二天药物),看到4支西地兰感到很疑惑,遂问该护士医嘱剂量多少,该护士经仔细查对后才发现多拿了3支西地兰,
由此避免了一宗严重护理差错发生。
原因分析
1、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凭主观臆想行事(据该护士事后回忆她当时脑海里就误
以为西地兰是0.1mg/支),所以未加多想就拿了4支。
2、临床经验不足:虽然认识到了西地兰药物的特殊性,但由于工作中很少使用该
药物,故对该药剂量不熟悉。
3、该护士一贯工作麻利,习惯追求工作速度,故不能做到耐心查对。
吸取教训及整改措施
1、全科护士会议上通报批评,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加强低年资护士对某些特殊药
物的知识的培训,并强调其重要性。
2、切忌凭主观臆想行事。
2022年上半年,11076起。
根据光明网的报道,记者在应急管理部2022年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1076起。
事故案件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经营组织的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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