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l、根据每月的生产计划和矿井通风状况,编制合理的矿井配风计划。
2、矿井配风计划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
3、通风报表必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数据真实、准确,上报。
4、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并符合规程的要求。
5、测风站要设记录牌板,牌版的内容有:测风站断面、平均风速、风量、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瓦斯、二氧化碳、测定日期、测定人以及员测点大气压力等。
6、井下所有的通风巷道或地点的风量每旬至少全面测风一次。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现场的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上,及时填写旬报,上报给有关领导。
7、主要大巷要实行每十天至少测风一次。采煤工作面和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要求随时测定进风巷和回风巷的风量,并记在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手册上。
8、巷道中风速必须经过验算,不得有无风、微风或超速巷道。
9、工作地点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低于4m3/min。
10、采煤工作面回收期间,每天测定一次工作面进回风风量,风量要满足风速和稀释瓦斯的要求,并将测定结果填在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上。
11、巷道贯通前、系统调整后、扇风机导机或改变叶片角度后都必须进行测风,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记录上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2、发现风量与配风计划差别较大要及时分析原因、检查系统,并及时调整设施状态。
13、矿井外部漏风率不大于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14、测风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15、使用合格的测风仪器、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