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医疗费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陪护费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系对患者因伤残而导致收益减少,生活质量降低而给予患者必要的救助所支出的费用。
(六)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