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金属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和使用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八条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录A):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