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发生事故与故障,不仅损坏了设备,造成停产或减产,而且往往招致人身事故,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为了加强我矿的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要以设备的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为手段,及早发现设备故障征兆,实行预防维修,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事故停机台时,提高设备可开动率和利用率,以期实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和设备效能最高的目标。
第二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生产与设备的关系,把预防设备事故做为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设备的基本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定期或专题分析设备事故动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事故重演。
第三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对全部设备事故与故障实行管理,不论设备事故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设备事故与故障大小,都必须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我矿要对设备事故与故障实行全员管理,不仅设备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管,而且生产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也要管。全体职工都必须认真执行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对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组织事故抢修;现场调查处理;主持事故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事故与故障的措施;提出事故处理的结论意见,对事故与故障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六条职工对设备安全的权力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执行并监督执行设备的基本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预防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合理化建议。
(三)有责任劝阻或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不合理使用设备。
(四)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设备安全的错误作法,有权提出批评或上告。
(五)设备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遇到违章作业、威胁设备安全时,有权命令当事人立即停车,并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章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分类
第七条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定义和范围。
(一)凡生产和辅助生产设备(包括:机械、动力、运输设备,动力及矿浆传、输管线,铁路线路、电务设备等)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丧失其规定性能的状态,致使生产或动力供应突然中断,或使自身留下隐患者,均构成设备事故与故障。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与故障:
1.生产事故,如:钻机夹钻具,掘进坑道冒顶,设备沉陷等,而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2.质量事故,如:电力网路电压降超限,压缩空气管道供风压力过低等;
3.铁路、公路行车事故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4.生产消耗备件,如:钻具、铲齿、闸瓦、运输胶带等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
5.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
6.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
第八条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分类。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特大设备事故:
1.修复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者;
2.设备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工业建筑物倾塌,或导致人身中毒、重伤、死亡,情节重大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设备事故:
1.修复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2.关键生产系统(如:矿井提升等系统)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系统停运72小时以上者;
3.主要生产设备单机设备发生事故,影响生产在120小时以上者;
4.设备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工业建筑物倾塌,或导致人身中毒、重伤、死亡,情节严重者。
(三)较大设备事故:修复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者。
(四)一般设备事故:修复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者。
(五)设备故障:修复费或影响生产时间未达到一般事故以上标准且设备停机时间在5分钟以上者。
第三章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要纳入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在主管设备的副矿长的领导下,由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主管生产的副矿长要重视设备安全,负责监督检查设备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生产部门分析研究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原因、规律和防范设备事故与故障的措施。
第十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设有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所分管区域(或专业)范围内的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管理工作,并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设备事故的综合统计、报表和台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与故障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设备操作人员不能立即排除的故障,要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寻求解决的办法。
第十二条设备故障和一般事故,由设备所在的车间或矿设备材料科的有关人员组织抢修。如属于较大、重大、特大设备事故,主管设备的矿长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积极组织抢修和妥善处理。参加事故抢修的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与此同时,将设备事故情况向设备副局长和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以利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设备事故与故障的记录工作,对设备事故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拟定预防设备事故的措施,并将设备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统计报告
第十四条设备事故与故障发生后,为了弄清发生事故与故障的原因和机理,首先要维持和保护现场的形态,然后,对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其目的在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
第十五条设备事故与故障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领导或生产部门调度指挥失当;
(二)操作人员违章操作;
(三)操作人员维护不周;
(四)检查、修理不及时,或修理质量差;
(五)备件质量差、或因备件缺货未及时更换;
(六)润滑不良,油脂代用不当;
(七)设备设计或制造问题;
(八)自然灾害或企业自身不能控制的原因。
一次设备事故可能由多种原因所造成,分析原因时,应区分主次,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分析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者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统计。
(一)做好事故的统计,关键在于车间。而机台原始记录,是车间统计的基础。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和设备故障的记录,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名称、编号、型号规格;
2.事故与故障部位和损坏情况;
3.事故(故障)地点;
4.发生事故(故障)和恢复运行日期、时间;
5.停止运转和影响生产时间;
6.原因、责任者;
7.修复情况及遗留问题;
8.修复费用、影响产量及损失费用;
9.预防措施。
我矿要建立设备事故与故障台账,详细记载每次事故与故障的情况。台账上所列数据、情节,必须实事求是。
(二)停止运转时间,包括待修时间、实际修理时间和恢复生产前的准备时间。影响生产时间,指事故发生至备用设备能顶替进行生产以前的一段时间。如没有或未动用备用设备,影响生产时间即为停止运转时间。
(三)修复费用系指修复设备所需的备件、材料、人工等费用的总和。备件费系指损坏零、部件的修复或更新费用,不包括结合事故修理同时更换的正常磨损件的费用,更新的零、部件一般按出库价格计算费用。
(四)减产损失费,系指因事故影响采矿等产品的减产损失费用,按下式计算:
减产损失费=影响生产小时×小时计划产量×单位产品利润
用于掘进的设备,只计掘进减产数量,而不计算损失金额。
动力设备发生事故,同时影响采矿等产品的产量时,要同时计算采矿等产品的减产损失费。
第十八条设备事故的报告。
(一)设备发生事故后,主管设备的各级领导和设备材料科,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将设备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时,我矿要立即电话报告局设备管理部门,局设备管理部门要立即报告主管副局长。设备管理部门要在设备修复后的一周内,填报设备事故报告书报局设备管理部门。
(四)我矿要对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处理、统计和存查。
(五)因损坏严重,当月尚未修复的设备,可在修复后并投入运行的月份,进行统计。如设备已无修复价值需要报废者,应按设备报废的规定,填写设备报废鉴定书,随同设备事故报告书,报局审批。
(六)设备事故发生的同时,构成人身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时,应按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处理、上报。
第五章设备事故的奖惩
第十九条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是矿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之一。
对以下列人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发现设备事故预兆,主动而及时地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扩展和蔓延;
(二)防止设备事故扩大或在设备事故抢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全年未发生特大、重大和较大责任性设备事故和连续安全运行时间最长的单位(机台、班组、工段、车间)。
第二十条对于违章指挥导致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隐瞒设备事故或其情节的责任者;造成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不重视设备事故防范而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和发生设备事故后,抢救不力,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罚、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
第六章设备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设备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制订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计划检修项目,严格按日历周期或工作量周期编制,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事故件必须按定额量储备,预先做好装配和研磨工作,确保工艺质量。事故频繁的部件,要预装好合格的套件。
第二十六条对主要生产设备,要开展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逐步做好事故预警和预知维修。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保护装置和设施,以及防火、防雷等装备,必须按规定检查、调试,确保齐全、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