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及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安全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则,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惩处。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账,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账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安全员的签名,否则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经公安机关同意少量的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必须按退库手续办理,并做好退库台账,统一在民爆物品存放站的防爆柜中保管。
4)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坚持三次警戒信号的使用,严禁无警戒信号实施爆破,无爆破作业解除信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加强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震动、飞石、空气冲击波、噪声、烟尘等不良现象的控制,避免对人员、设备、房屋、居民其它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如因地质情况不明、环境复杂、工作中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不慎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使得爆破作业得以顺利进行。
5)加强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仓库所在地(工区、施工队)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和爆破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6)工区和施工队根据各自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处罚
工区下属施工队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或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罚,需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且自愿接受相
关处罚。
附件:1、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2、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3、爆破人员申报使用及领取民爆物品流程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