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是什么
应当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如下:1.检察院、法院认为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解除逮捕:(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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