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止发生机电火灾事故的管理办法
1、总则
1、为了规范石窟煤业有限公司机电设备火灾事故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矿井机电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必须取得“MA”标志,投入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制度、保养制度。
2、一般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规程》224条有关要求,井下不准存放煤油、汽油、使用或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纸等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往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2、严格电气设备管理,杜绝明火操作,消灭失爆,井下各类电缆不得有明口、鸡爪子、羊尾巴,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电线),各类电器开关整定值要和负荷相符,过荷保护齐全。
3、井下皮带运输机必须遵守《规程》373条有关规定,采用阻燃皮带,必须装有皮带打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机保护装置,以及防尘自动洒水装置,跑偏装置,各皮带巷皮带运输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井下进行氧电焊作业必须按《规程》223条规定执行,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监督,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患,并监护一小时。
5、井下水泵房、机电硐室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检修硐室、材料库都应配备3个干粉灭火器;井底车场应配备5个以上干粉灭火器;皮带运输机巷道机头配3个干粉灭火器;机尾配2个干粉灭火器;采掘工作面应在指定地点放3个以上干粉灭火器。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这些器材的存放地点,并明确责任,真正能起到积极灭火的作用。
3、预防措施
1、下井人员严禁带烟草和火种下井、严禁在井下吸烟;井口房和提风机房附近二十米内禁止烟火和用火炉取暖。
2、在适当的位置建造防火门,防止火灾事故扩大。
3、所有电器设备和电缆不允许超负荷工作;井下附设的电缆要组织一次电缆断面和绝缘程度核定,凡断面不足,绝缘能力低的要更换,敷设电缆必须经计算合理后选用,井下所有电缆、照明线,信号线和通讯线要按《规程》规定使用,并做到吊挂整齐,消灭电缆和电器设备失爆;运转设备要定期注油、检修,防止摩擦起火。
4、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在井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矿井主要运输道、采区回风道、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掘进巷道等必须设置消防水管,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消防水管的内径不小于50mm。
5、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距工作面30米,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内各配备防火水管,并备有足够的砖、沙、灰等灭火物料。
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必须保证其防爆性能。
7、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8、主要通风机必须具有反风系统或设备,反风设施并保持其状态良好。
9、要正确选择和合理使用电气设备,并加强维护,保证输电线路完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机电事故引起火灾。
10、机电硐室及存放较大型设备处等,均应按规定配足沙箱、灭火器等器材。
11、井下变电所
①要常设专职技术人员,掌握井下供电系统的相关参数,计算各地点的短路电流,校验高低压电器设备的动稳定性和热稳定性,保证继电保护灵敏可靠;
②井下供电电力电缆多,对地电容大,要采取措施防止单相弧光接地的短路事故,并装设灵敏可靠的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③杜绝使用非矿用型高低压电器设备;
④煤矿井下低压电缆都要采用阻燃橡套电缆;
⑤正确选择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并在运行中加强维护检修,防止短路故障和过负荷情况发生;
⑥对各类短路保护装置进行合理的整定,确保其灵敏可靠;
⑦在可能发生电火灾的地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处理措施
一、掘进巷道火灾事故的处理措施
1、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要在维持局部扇风机正常的通风情况下,积极灭火。矿山救护队员到达现场后,要保持独头巷道通风的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随便停止,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已经知道发火巷:道内充满大量瓦斯,在不需要救人的清况下,指挥员不得派救护队员进入火源地点冒险灭火或抢险。充满大量瓦斯的独头巷道,虽然已经通风,但瓦斯含量迅速增加,也不得入内灭火。独头巷道内修建密闭墙来封闭火区,要在原密闭火区的安全地点建筑密闭墙。
2、在扑灭掘进巷道内火灾时,救护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瓦斯不超过2%时,要在通风的情况下,采用于粉灭火器、水等直接灭火。灭火后必须仔缀清查火源,防止复燃引起爆炸。火灾发生在独头巷道的中段知,灭火人员必须注意火源以内的瓦斯,严禁用局扇风筒把已积聚的瓦斯排出经过着火点,情况不明,则远距离封闭。
若火灾发生在上出独头煤巷迎头,在瓦斯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果瓦斯超过2%仍在继续上升,要立即把人员擞到安全地点,进行远距离封闭。上由独头煤巷不管火灾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扇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灭火或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巷迎头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不超过2%可直接进入灭火,若发生在巷道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远距离封闭。
3、平巷、和其他水平巷道中的火灾。
平巷、或其他水平巷道中发生火灾时,要选择有效的通风方式,如反风、短路通风等,以便救人和灭火,防止火灾扩大采取短路通风时,要确保火灾有害气体不致逆流运行。
水平巷道中火灾蔓延,也要从进风侧进行灭火,不能从回风侧灭火时,必须从另一侧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进行反风,同时还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反风应在撤出人员并在迸风侧设置水幕后才能进行。
4、在水平巷道中灭火时,一般保持通风,根据瀑炸性混合气体浓度确定增加或减少供风量,如火灾发生在采面的迸风巷道时,为了迅速救出工作面人员或阻止火势蔓延,可进行工作面局部反风或减少风量,使遇险人员自救退出,若采用减少风量救入时,要防止造成灾区贫氧或瓦斯积聚。
二、采煤工作面火灾事故的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着火初期,现场人员根据火灾情况,要尽力用直接灭火法进行灭火,并要立即向调度所汇报。如果火势发震较为严重,现场人员要沿着避灾路线立即撤离,由救护队员实旋灭火或封闭。当采用封闭法处理火灾时,采煤工作面入风巷和回风巷封闭墙的位置,可根据密闭墙内巷道的容积、瓦新超限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入巷附近,在有瓦斯爆炸危险情况下,要先建立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再砌封闭墙。
2、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立即视情况进行矿井反风或关闭井口防火门,必要时停止通风机,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井筒中发生火灾时,必须视情况采取风流短路、反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措施,防止火灾产生的有害气体进入并下其他用风地点;当进风井底车场和躲避硐室发生火灾时,必须视情况进行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确保火灾气体不侵入工作区;回风并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通风方向,在可燃气体不会积聚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灾的风量;
3、处理火灾事故时,在灭火行动上要果断迅速,不能犹豫不决,错失良机。矿领导在接到报警通知后,要按照《矿井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及火灾事故实际情况行事,实施停电撤人等紧急应变措施,立即报告县救护队调度室,建立救灾指挥部,制定救人对策。在制定对策时,要设法避免引起瓦斯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