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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时间: 2023-05-09 本站作者

(一)为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2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矿井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地质灾害与测量专业“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及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三)地测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普查具体工作,及时查明致灾地质因素并提出防治建议。

(四)煤矿地质灾害普查需要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井下应力集中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断层滞后导水、采动离层水,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及地表岩移沉降区、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区,排矸场,危坡,河流(水利设施)、

防洪排水设施等。

(五)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煤矿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六)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七)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煤矿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m的断层,查明煤矿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煤矿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与强含水层导通等情况。

(八)陷落柱普查,了解周边煤矿陷落柱发育规律,查明煤矿内直径大于30m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

(九)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煤矿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煤矿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十)应力集中区普查,对煤层直接顶板坚硬的煤层要观察其顶板垮落步距,防止顶板垮落步距过大造成冲击地压事故。对受集中应力影响的巷道、硐室要定期观测变形量,防止崩塌破坏。

(十一)导水裂缝带、底板扰动裂隙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煤矿导水裂缝带高度和底板扰动裂隙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中等以上的含水层(体)时,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十二)地下含水体、断层滞后导水、采动离层水普查,应查明影响煤矿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

(十三)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查明因采矿活动或地压影响易造成漏风、煤体松散的地段。

(十四)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十五)地面致灾因素普查,要对地面工业广场、生活区及矿区范围内的地表岩移沉降区、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区,排土(排矸)场,危坡,河流(水利设施)、防洪排水设施等进行定期巡查,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测预防,确保不发生滑坡、泥石流、洪水等灾害。

(十六)露天煤矿地质灾害普查需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边坡,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松散层、风化层、软弱层,含水层,滑坡体及地表水体等。

(十七)对地质灾害普查结果要进行建档管理,查出的重大致灾地质因素要及时向

上级企业汇报。

(十八)对查出的煤矿致灾地质因素要按照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定资金、定人员的“五定”原则进行防治。

(十九)对因地质灾害普查及防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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