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各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巩固质量标准化,完成机电各项任务,机电科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望全科管辖内干部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矿兴我荣、矿衰我耻的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与公司、矿、科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矿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公司、矿举办的各种活动期间的要求,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工区正、副区长,每天下班前向科长汇报一天的工作情况,以备第二天开调度会。
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按排定的值班表进行值班。值班期间及时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执行矿要求的汇报制度及时向机电科汇报。
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与考勤制度。
1、“三八制”员工休班按照轮休执行,由班组、工区领导批准,每月不得少于三天(不包括承包岗位人员)。
2、非“三八制”员工周六下午及周日为正常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息的,可以安排休息的,可以安排缓休,一周内缓休时间不得超过1天半。缓休要办理请假手续。
六、假期管理
(一)事假管理
1、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无特殊情况事后补条无效。
2、员工请假,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批;2天由分管矿长签批;3天以上由矿长签批。
(二)伤病假管理
1、员工生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请假,须先由矿职工医院大夫诊断,确需请假治疗的,诊断大夫签署意见,写清楚休息时间,由职工医院院长签批,并同时履行请假手续。
2、长休病假人员,每月月底经职工医院签署证明,送交劳资科。3、因特殊情况不能先交病休证明和诊断意见的,可由他人代办或补办手续(只限两天以内),无手续一侓按旷工处理。
4、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医疗期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