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交底监控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并应经监理审批。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单独编制重大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实施细则,包括危险源施工的监理措施和监理检查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针对重大施工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办理监理审批手续。
4、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5、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后,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承包方对危险源施工作业前的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落实,自检人员是否到位,自检工作是否完成,自检责任制是否落实。施工承包费自检工作不落实的,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作业监理报验的审批,以及禁止不经监理报验擅自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