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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 2023-05-07 本站作者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单位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单位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单位管理目标要求)。

第二条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单位要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订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实现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1.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单位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单位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订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定先进和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单位每月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惩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做为项目部年终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2.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3.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1)单位对创文明工地的项目按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奖励:创省级文明样板工地的奖4元/m;创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3元/m;对创市级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奖2元/m;对创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1元/m;对未能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项目部,单位按照创建文明工地奖励办法,对责任项目部进行相应的惩罚。

(2)单位竣工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汇总不达标的,单位将对该工程的项目部处1元/m的罚款。罚款主管领导批准交单位财务科由受罚项目部工程款中扣除。并整理好惩罚资料入档。

4.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经济处罚的规定

(1)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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