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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

时间: 2023-04-30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__县委、__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根据《__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分工的通知》精神,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__】14号)、《中共__省委__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陕发【__】20__、《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__】70号)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分类保障、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与其它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一)兜底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期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和特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分类别、分层次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生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一)兜底保障政策措施

1、农村低保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__】108号)文件精神,从__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达到扶贫标准。

——完善“分类施保”。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人员,按照低保标准比例的20__70%增发低保金,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实施“渐退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

——强化动态管理。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走访核查。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复审一次。民政部门要每年将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初,县扶贫部门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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