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规定是如何的
1、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其危害结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而对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此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由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但同时,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众所周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为了取得非法利润,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