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是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