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房产买卖合同
本合约订于年月日
合约之第一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合约之第三方:十堰市博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册号码:45432432412地址:长湖路15号中鼎温馨家园3号楼一层C座商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共同委托丙方作为独家中介方,向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出售及购入位于号房的商品房壹套(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为㎡,结构为,甲方持有【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为:该房屋产权属所有。
二、乙方对该房屋作出充分了解,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三.房屋售价: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币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
(2)定金余款:人民币须于或之前付清;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须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4)楼价余款:人民币须于新房屋产权证出证当日付清。
(5)在签署本合约后年月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2、()按揭付款
(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币,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给甲方;
(2)定金余款/部分首期楼款人民币,须于年月日前付给甲方。
(3)甲方应在收到定金后个工作日内备齐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且协助乙方申请银行按揭。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日内提供齐全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同时委托丙方指定之按揭机构办理交易过户及按揭手续,并注明向银行申请元贷款,年限年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
(4)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5)楼价余款:人民币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如银行实际放款额与原申请额之间有差额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贰日内以现金形式补足该房屋楼款。
(6)在签署本合约后年月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3、()注销抵押后一次性付款
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币元整(¥),乙方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甲方
2.定金余额:人民币元整(¥),乙方须在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4.房价余款: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新房屋产权证出证当日支付给甲方。
详细约定如下:
(一)甲方自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收取定金后日内自行向抵押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2)甲方同意由银行接受还贷申请之日起日内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甲方承担提前还贷所产生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并须在出具还清贷款证明等资料后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3)首期楼款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4)乙方应在本次交易过户完成、领取新房屋产权证当日将房价余款付给甲方,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
(二)乙方以首付款代甲方向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需于签署本合约后个工作日内提供齐全办理公证授权委托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与丙方至公证处办理该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手续。由丙方全权代办提前还贷、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缴纳相关税费及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成为止。甲方承诺放弃亲自使处理该物业产权及不得另行出售该物业或不出售该物业。同时甲方须承担办理公证委托、提前还贷及撤销抵押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到银行提前还贷之日起工作日内,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转入该房屋贷款账户内,银行到账后即视为甲方已收取相应房款,并当即出具相对应数额之收款收据予乙方。
3)乙方应在本次交易过户完成、领取新房屋产权证当日将房价余款付给甲方,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
4)在签署本合约后年月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4.()撤销抵押后按揭付款
申请贷款种类:□个人住房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单纯抵押贷款
⒈【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给甲方。
⒉定金余额:人民币元整(¥),买方须在年月日前交付给甲方。
⒊甲方应在收到定金后个工作日内备齐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且协助乙方申请银行按揭。乙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日内提供齐全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同时委托丙方指定之按揭机构办理交易过户及按揭手续,并注明向银行申请元贷款年限年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
⒋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付清;
⒌乙方按归类上述方式的足额按期付给甲方款项(定金及定金余额除外)后,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转给甲方:
(一)甲方收取定金后日内自行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同意由银行接受还贷申请之日起申请之日起日内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甲方承担提前还贷所产生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并须在抵押银行出具还清贷款证明等材料后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经银行审批同意放贷,乙方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后,乙方应在双方到十堰市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交易递件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执单当日将首期楼款付给甲方;
3)房价余款(即申请贷款额):人民币元整(¥),于办理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上。如银行实际放款额与原申请额之间有差额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贰日内以现金形式补足该房屋楼款。
(二)乙方以首付款代甲方向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甲方需与丙方至公证处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由丙方全权代办提前还贷及取回房屋产权证原件、缴纳相关税费及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成为止。甲方承诺放弃亲自行使处分该物业产权及不得另行出售该物业。同时甲方须承担办理公证委托、提前还贷及注销抵押所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
2)乙方在收到丙方书面通知到银行提前还贷之日起的工作日内,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转入甲方贷款账户内,银行到账后即视为甲方已收取相应房款,并当即出具相对应数额之收款收据予乙方。
3)房价余款(即申请贷款额):人民币元整(¥)于办理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上。如银行实际放款额与原申请额之间有差额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贰日内以现金形式补足该房屋楼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
4)在签署本合约后年月日前甲乙双方配合丙方完成本次交易递件手续。
交易费用支付方式:
年月日前,甲方向丙方预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费用人民币元整(¥),乙方向丙方预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费用人民币元整(¥),待业务完结后,丙方按支出凭据向【甲】【乙】方报销;如实际发生费用与预付金额不符的,按多还少补方式处理。
四、甲乙双方税费支付方式及期限:
(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无论何种情况,甲乙双方应按其新规定执行,一方拒不执行的,则视为违约方。)
五、房屋、物业的交割
1.该房屋以现状售予乙方,而乙方或其授权代表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入该房屋;该房屋之现状是指【空屋】【有家具电器(详见家具电器清单)】【该物业现附有租约,买卖同意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物业,甲方协助乙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该房屋予乙方。
2.在签署本合约之同时,甲方同意交付人民币元整(¥元)予丙方保管作为该房屋之杂费保证金。甲方在交付该房屋予乙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屋之杂费(如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待结清相关杂费后,由丙方无息原款退还该保证金予甲方;如甲方未按约定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则乙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等数额之费用。
3.甲方在移交房屋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及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整,保持原有的装修状况。
4.甲方应在移交该房屋之日同时向乙方移交该房屋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过户所需的各项资料。
5.甲乙双方到房产局过户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开始办理该物业户口迁出手续。
六、基于甲乙双方之信任并独家委托丙方全权代理本次交易服务,且丙方在买卖该房屋时提供的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信贷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在合约生效当日向丙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具体详见附件《买卖服务承诺书》。如甲乙双方逾期支付中介代理费或信贷业务佣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丙方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七、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没有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住成年人同意;原租赁关系终止或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2.乙方有权对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实。
3.甲方在签署本合约后须将该房屋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直至交易完成当日。
4.甲、乙双方均有权对丙方为其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5.丙方对房屋、物业的交接有监督权并有权督促甲方尽快移交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
1.上述约定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履行,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或违约都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除外)。
2.甲方违约则除须退还所有乙方已付之款项外,并须以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但乙方不得再为此而向甲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且不得迫使甲方履行此合约。
3.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定金作为违约金弥补损失,而甲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但甲方不得再为此而向乙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4.基于丙方全权代理本次交易服务,故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丙方应收取之中介服务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须在拾日内履行违约责任,逾期壹日按该房屋成交价之‰计付予守约方作为损失赔偿。
5.如该房屋的产权不真实、明晰,出现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6.如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丙方移交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的各项材料,造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往后拖延,则委托服务的期限相应延迟,同时丙方有权拒绝转付各类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或乙方)承担。
7.若非本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三方均同意有关交易日期相对顺延。
8.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款之规定交付物业、房屋交接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甲方应得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的实际损失。如甲方原因造成物业、房屋交接逾期,每逾期一天以总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给乙方。
9.因政府行为、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次交易无法进行,双方不算违约。
九、补充条款:
十、其他条款:
A)甲乙双方到十堰市房产局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合同)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该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其他合同、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也以本合同为准。
B)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均同意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C)本合同共页,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修改本合同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丙方:十堰市博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电话:
经办人:电话:
合约三方约定兹于上述年月日亲笔签名属实
客户须知:阁下凡向我公司缴付款项,我公司将根据款项内容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如有员工私自向阁下开具白条收据,请阁下拒绝接受,否则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