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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4-03

文献调研报告第1篇

在中国,特有的文字旧是汉字。中国的文字是经过不断演变而发展起来的。

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商朝开始的甲骨文再到金文秦朝时统一的文字小篆到隶书,后来慢慢发展到楷书又有了繁体字和简体字。现在,中国大陆使用的是简体字。

社会用字不规范主要存在着以下的几种情况:

一、广告语利用谐音滥用文字。如玲珑踢透(足球广告)骑乐无穷(摩托车广告),衣见钟情(衣服广告)鸡不可失(炸鸡翅、鸡腿广告)等等

二、广告语一语双关。像手表广告的一表人才等;

三、不断产生新词。随着时代的日新月异,像QQ、按揭、粉丝等一些新词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活跃,渐渐地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当中;

四、有的广告当中运用了对联,真是天衣无缝,让人叹为观止。比如说那幅客上天然居居然天上客的对联就将我们折服了。

社会用字当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用字情况的原因:

一)、为了推销产品,吸引更多的顾客,广告商们利用谐音滥用字,给那些年幼无知的小学生带来许多不好的影响。

二)、平时,为了节省时间,书写方便,人们用了简化字,却不知那些文字早已被社会淘汰。

三)、繁体字则是那些为了崇尚古人、为了书写美观或为了表现自己的才华等的人不规范地使用。

那么,怎样消除不规范用字的情况呢?我觉得,首先要睁大我们敏锐的眼睛,善于观察,从而发现生活中的不规范用字。如果看到一些不规范用字的情况,要立刻纠正,向店主、居委会反映,改正过来。

当然,对于社会上那些存在别字、错字、不规范字的现象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实际、有效的措施:

一)、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污染法规写在公告栏里,让人们随时注意不要写错字、别字;

二)、或者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污染法规制成大的广告条幅,让人们经常看,经常学习,进一步规范用字;

三)、也可以把常用汉字规范用字打印下来,发到每个公民手里让他们先学习再举行竞赛。另外,对那些不规范用字的个人或集体,可以采取罚款的制度。

比如说写一个错别字罚五百元,广告语滥用字罚款二千元,滥用简化字罚款二百元等。相反,对于那些发现不规范用字情况举报的人给予奖励,对规范用字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或表扬。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来捍卫属于我们的文化!

文献调研报告第2篇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__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4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的施行,对于推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本调查报告通过对市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情况的调查,主要反映了该《规定》实施后,在民事诉讼中领域,人民法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的。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规定》实施前,对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只有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有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何谓“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直未予明确,审理中也不好把握,使得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在调查中,有审判人员谈到,在把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时的确不好掌握,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本来属于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的范围,也有当事人以该条提出要求审判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这无疑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影响了办案效率,也没有充分发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举证的积极性。沈法官谈到一个案例,原告是浙江一企业,被告是我市高新区一加工企业,原告起诉后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对存于被告单位的一张发票进行调查取证。但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规定》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该发票的证据是重要的实体方面的证据,于是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予以了驳回。

沈法官还继续谈到,《规定》实施后,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进行了解释,具体分为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两种情形。实体方面的证据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程序方面的证据则是指“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诉讼法上的事实。这样的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准确地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项: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中国银行市区支行诉市区兴发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市区兴发机械厂的工商档案材料发生过多次变动,原告中国银行市区支行提出请求法院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故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从而保证了该案的顺利审结。

调查中,米法官还向我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而且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以及要证明的内容。另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有些时候尽管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因为提供的线索不准确或者不具体,人民法院也是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市建发摩托车配件厂诉另一摩托车配件企业货款纠纷一案就是这样,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单位的一位财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但却又提供不出该财务人员的有关住家等的基本情况,也找不到该财务人员,这就使法院的调查工作也无法进行,对这样的申请,米法官谈到,即使法院受理了,实际也是无法开展调查工作的。

同时,依据《规定》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该7日的期间规定在性质上为法定的不变期间,当事人不得违反,否则将尚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米法官给我谈到这样一个案例,原告钱某某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发出了传票、举证通知书,但原告钱某某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请求,依据《规定》,无论原告的申请是否有理,因为超过了法定期间,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二、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书证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书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一种证据形式,是我国民事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书证通过将代表案件真实内容的思想记载于一定物体上,不可改变,因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本次调查中,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种类来看,书证在其中占有绝大部分,这与书证具有的前述特性,更易被采信具有直接关系。但是,当书证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时,都有些什么具体要求呢?通过调查,我获得了以下信息:

1、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由两个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进行,这是程序上的要求。我在进行本次调查时,审判人员都强调了这点。他们认为首先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谈得上实体的公正,由法院主动进行的证据收集更应注意这个问题。

2、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应尽量取得原件。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后,要求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因此这也要求调查人员应尽量调取书证的原件。当然,对于某些书证,比如工商税务登记的档案材料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文字材料等,这些是无法调取到原件的,对于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告诉我,就可以调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印件。现在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都刻有一枚专用于调取档案资料的图章,获得盖有该图章的资料也就视为获取了原件。前面谈到的中国银行市区支行诉市区兴发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当原告的申请被获准后,人民法院首先要向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出介绍信,并派出两名调查人员,对市区兴发机械厂的工商行政档案材料进行调取,复印后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档案资料专用图章,该材料就是法院调取的一种书证。

(二)物证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只要能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物体内部或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均为物证。物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由于它客观存在,比较容易审查核实,因而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在法院调取物证方面,通过我本次的调查,搜集到以下信息: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物证时仍要贯彻原物优先的原则,而对于不便移动、保存的原物则要予以固定,对于无法提取的大型物品,则要予以封存。有些物证,因为体型庞大而不便带入法庭质证时,则要求调查人员对物证进行全方位的拍照,拍照时要反映出现场方位、物证全貌、物证重点部位等内容,总之要使照片尽可能反映出物证的特性,并要将照片附卷。程法官向我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某电脑销售商起诉被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购买电脑的欠款七千余元,法院受理后被告李某某提起反诉,称原告某电脑销售商所售的电脑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虽经多次修理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该电脑销售商赔偿损失,并拒绝给付所欠的七千余元货款。因涉及质量问题的电脑因仍在原告处维修,被告提出请求法院对该电脑进行调取。法院审查后接受了被告李某某的请求,依法到原告处调取了该电脑,法院派出两名调查人员到原告某电脑销售商处对该电脑进行了封存。封存的该电脑就是法院调取的一种物证。

(三)视听资料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反映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话录音及电脑储存的数据资料等多种形式。在调查中,审判人员谈到,关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虽说早在1982年我国试行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创设了,但在实践中,以此作为证据的并不常见。这除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外,还与法院的具体操作有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有个司法解释,中心思想就是在以录音等形式取得证据时必须要获得对方(即被录音对象)的同意,否则该证据资料将不会获得法院采信。基于这条规定,使得民事审判中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比较少见。我翻阅了卷宗,的确,没怎么见着这种证据形式。如果视听资料需要由法院调查人员进行调取,也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所谓“原始载体”,是指以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为内容的录像带、录音带、微型胶卷和电话录音等。在调查中,沈法官向我介绍到,从目前看来,视听资料虽说是我国法定证据之一,但对于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法律又规定不能单独以该视听资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都比较慎重,法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沈法官强调,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申请被获准,法院也将会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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