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签收单,买方又否认收到货物,卖方怎样证明已经履行供货义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出卖人提交的运输单证、买卖合同等能与增值税发票、税款抵扣证明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法院应当认定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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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注意留存交易往来的证据
在合同无约定也未形成有效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卖方的供货义务。在卖方主张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习惯”的情况下,该举证责任应由卖方来承担。卖方可通过此前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订购单、送货单等凭证来证明双方存在某种固定的交易习惯。
2、卖方谨慎对待货物签收
建议卖方在签收环节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签收负责人。双方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签收负责人,并要求由该负责人在运输凭证上签字确认,可以有效避免此类纠纷。
其次,卖方应制定签收单或收货单。卖方可以在签收单或收货单上载明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基本信息,买方指定的签收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之后,卖方也可依据该签收单或收货单主张买方已完成了货物的外观验收,买方无权主张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数量或其他外观瑕疵。
《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