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监护人。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