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足额还款,优先抵充本金还是违约金?
有约定依据约定处理,无约定优先抵充本金。
1、《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优先于利息优先于主债务的顺序清偿。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并不能适用《民法典》该规定。
2、在合同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欠付本金和违约金的,其还款应当按优先偿还本金计算。
【延伸知识】关于债务清偿先后顺序的确认,对于当事人尤其是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直接的利益影响。如果对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确定,一旦债务人清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款项的,则会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后续清偿义务范围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范围的认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