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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时间: 2023-03-28

关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少年?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中国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1、刑事诉讼时效可能是五年、十年,也有可能是十五年、二十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法律没有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具体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

(2)在侦查阶段,一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

(4)在审判阶段,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能宣告无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确系无罪,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均应当终止审理。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诉时效应继续计算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追诉时效应继续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1、“追诉”应以刑事立案为起点,追诉时效于立案时停止计算。“追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不同。

(1)“追诉”是一个程序性概念,而“追究刑事责任”偏重实体价值,其最终实现要依靠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的顺利进行。

(2)立案侦查、起诉等都不能停止追诉时效的计算,只有审判结束才能停止时效进行,因此在追诉时效届满之前必须完成所有的追诉程序直至审判为止。

(3)如果将“追诉”理解为完成追诉活动,即等同于完成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追诉时效制度不仅要解决追诉权行使时间问题,还要兼顾解决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这种跨界解决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领域的问题显然不妥。因此,侦查机关一旦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侦查,实体法上的追诉时效应停止计算,而让位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办案期限的起算。

2、侦查机关的撤案行为并非意味着追诉权的彻底放弃

(1)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对某些刑事案件经过调查出于办案期限届满但证据依旧不足等各种原因可能会撤销案件,同理检察机关也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其均意味着本次刑事办案流程的结束以及诉讼活动的终结。但事实上我国法律体系并未完全确立“一事不再审”原则。

(2)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再提起公诉。

(3)因此,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甚至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终止诉讼程序后,在一定条件时仍可以再行立案侦查或者再次提起公诉,即司法机关可以就同一案件再次启动追诉程序。根据追诉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在撤案后重启追诉程序之前,侦查机关追诉权的行使仍然应再次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立案启动追诉活动,并不意味着追诉时效无限期延长,而只是追诉时效暂停计算,本质上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侦查机关撤案后,追诉时效期限应该继续计算,新经过的时间与原来已经经过的时效合算在一起,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则追诉权消灭,侦查机关不得就该案再行立案启动追诉程序。

3、撤案后追诉时效是继续计算,与先前立案前经过的时间累计计算,而非追诉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计算

(1)一方面,追诉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新的犯罪行为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反复运行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侦查机关撤案后重新立案、检察机关撤诉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诉后重新起诉、无期限和次数限制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典型。

(2)而时效的本质价值在于限制权力与权利,其目的之一在于促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及时行使。若撤案亦产生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极可能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反复运行提供了制度空间,助长了超期办案、久拖不决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因此,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案的,追诉时效应继续计算。

三、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1、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2、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时效的,超过时效之后犯罪行为才被发现的情形,犯罪分子通常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此若是发现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最好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时效是多少年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相关内容: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山寨商标,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其实,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公安人员是如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呢?这就需要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优律师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讲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993年)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是直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也就是优律师在上文中详细介绍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进一步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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