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可不可以被原谅,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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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可不可以被原谅
犯罪未遂能不能被原谅,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有真诚悔罪表现的,有可能获得被害人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
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
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2、犯罪未得逞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
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犯罪嫌疑人就取得被害人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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