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怎么才能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该决定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