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处死刑有哪些罪名
关于可以判处死刑有哪些罪名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可以判处死刑有哪些罪名?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放危险物质罪。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破坏电力设备罪。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28、抢劫罪。
29、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投降罪。
38、战时临阵脱逃罪。
39、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2、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3、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二、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4、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三、不能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有哪些罪名,除了以上罪名之外其他罪名都不适用于死刑。此外,未成年人、孕妇的群体是不可以被判处死刑的。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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